營業執照被吊銷 繼續經營誰擔責
作者:龔馮健 陸鶯超 發布時間:2015-03-10 瀏覽次數:648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遲遲不進行清算,且繼續以公司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那么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誰來承擔呢?是單獨由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還是由公司和股東一起承擔法律責任?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被告昆山某公司于2011年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一直未進行清算。2012年,被告昆山某公司與原告石某發生業務往來,石某為被告昆山某公司供應貨物,后被告昆山某公司遲遲未支付貨款,原告石某催討無果,遂訴請法院判令由被告昆山某公司承擔付款責任,被告昆山某公司的股東張某和蘆某承擔連帶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昆山某公司的兩個股東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昆山某公司的股東因未及時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的情況,故本案最后判決由被告昆山某公司承擔付款責任,被告昆山某公司的兩個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及時進行清算,若為逃避債務而遲遲不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則股東應在造成的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