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不執行法院判決 賴地不還進了牢獄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5-03-10 瀏覽次數:653
在法院已經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的情況下,仍拒不執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進而導致法院再次判決,判決生效后,仍長期占用并耕種該土地,使得法院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得不到實現。近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呂立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00年起,呂立全與呂立剛約定由呂立全耕種原由呂立剛家經營的4.97畝土地,同時約定呂立剛隨時要,呂立全應隨時返還。后呂立剛欲耕種該土地,但多次索要均遭到拒絕,呂立剛遂向沭陽法院提起訴訟。2012年6月11日,沭陽法院審理查明后依法判決:被告人呂立全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將其侵占的土地還給呂立剛經營。判決生效后,被告人呂立全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經沭陽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后隨即繼續侵占該土地,拒不歸還。致使沭陽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再次作出判決:被告人呂立全不得妨礙呂立剛耕種該土地,并要求被告人呂立全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呂立剛損失人民幣五千元。判決生效后,被告人呂立全再次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并繼續耕種該土地。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沭陽法院于同年6月5日向被告人呂立全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2014年6月6日前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并于同年7月18日發出公告,要求被告人呂立全自公告發出之日五日內將該土地的經營權返還呂立剛,但被告人呂立全仍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呂立全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于2014年9月17日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期間被告人呂立全仍拒不執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直至被告人呂立全被執行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后,被告人呂立全才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人呂立全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呂立全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立全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呂立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立全在歸案后已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