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交易未通過第三方直接付款被騙
作者:韓露 蔡先行 發布時間:2015-03-09 瀏覽次數:617
法院判決:解除買賣合同全額返還貨款
柴軍通過網絡電子商務平臺與某公司達成約定,購買該公司化工原料塑料顆粒3噸,直接向該公司支付了貨款46000元,但對方以各種借口遲遲不發貨。柴軍多次催要,該公司既不履行發貨義務,又不退還貨款。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柴軍起訴到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解除柴軍與該公司間的買賣合同,該公司退還柴軍貨款46000元。
早在2013年11月份,柴軍就與該公司有過一次交易,因為種種原因,交易沒有成功,該公司主動將柴軍支付的貨款退還了回去。柴軍覺得買賣不成情義在,這家公司還是挺講誠信的。2014年3月5日,柴軍再次通過網絡電子商務平臺與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明達成協議,柴軍購買該公司化工原料塑料顆粒3噸,付價款46000元。基于有過一次交易建立的信任,柴軍于當日下午沒有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貨款而是直接將貨款匯給該公司。貨款支付后,柴軍多次打電話催促公司發貨,該公司既不履行發貨義務,又不退還貨款,柴軍找到被告住所地,物業人員反映被告的地址已經長期無人居住。柴軍向網絡電子商平臺維權部進行了投訴,該部門受理其投訴并已終止該公司賬戶的誠信通服務,但由于沒有通過該平臺支付,網絡商務公司不予退還未履行部分的服務費用。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柴軍一紙訴狀將該公司起訴至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柴軍與該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但從雙方在網絡電子商務平臺上的交流可以看出,雙方對于交易的標的、數量和價款等進行了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可以認定柴軍與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柴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貨款,該公司卻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發貨義務,法院遂做出解除柴軍與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該公司退還柴軍貨款46000元的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