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王某因周轉需要陸續向趙先生借了136萬余元,因為是朋友,未做任何抵押,也未約定任何利息。說好貸款下來就歸還,可轉眼快兩年了,他不但沒還錢,反而人間蒸發了。心急如焚的趙先生拿著借條走進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趙先生的主張證據充分,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40歲的趙先生從年輕時一直做生意,做過投資擔保,也開過物業公司,還代理過白酒銷售,一路走來摸爬滾打,積累了不少經驗,也奠定了厚實的“家底”。趙先生和王某是因生意相識的朋友。2012年3月12日,王某急匆匆找到趙先生,因生意周轉急需借30萬元,時隔一天,王某再次向趙先生借款87萬元,并承諾貸款下來后馬上歸還。2012年4月16日,王某在尚未歸還前兩次借款的情況下再次找到趙先生,希望再借19萬元。考慮到王某有自己的公司,且王某的父親有廠房,趙先生便很放心地再次出借了,于是趙先生兩個月內前后三次共借給王某136萬元,均未約定利息。

  現今,王某染上了“賭”癮,并輸掉了很多錢,現在他的公司已倒閉,他父親的廠房也已被查封。“債臺高筑”的他為了躲避債主們的催討已經玩起“躲貓貓”了。想到自己的100多萬元很可能“打了水漂”,得知真相的趙先生直呼:真坑爹啊!

  王某并未出庭,法官詳細查實銀行轉賬憑證、借條,并對趙先生的經濟實力進行調查后,確認了該借款關系的真實性。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歸還趙先生借款共計136萬元。

  法官說法:在朋友危難時伸出援手,固然夠朋友,但在涉及關系自己切身利益,尤其是本案中如此巨大金額的借款時,一定要注重自己權利的保護。在出借錢款時,不僅要約定好歸還的期限、利息的計算,甚至是擔保物、擔保人等,更要了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在對方三番幾次借錢時,更要提高防范,切勿因為一時“義氣”讓自己“被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