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其中“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核心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如何準確界定審委會、合議庭、獨任法官等法定審判主體之間的關系,如何科學劃分審判權、監(jiān)督權與管理權之間的界限,如何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的前提下,實現(xiàn)有效的制約監(jiān)督,是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而旨在解決這些問題所做的實踐探索則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在對各地法院有關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思路及嘗試進行整理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特點,探索出一套改革方案,希望走出一條符合姑蘇法院發(fā)展規(guī)律的審判權運行改革之路。

  一、 各地法院試點情況縱覽

  (一)審判組織改革創(chuàng)新重點之“審判團隊”

  1、獨任制審判團隊與合議制審判團隊相區(qū)分模式

  (1)基本架構

  以深圳福田法院為代表 ,采取“1+N”模式,即1名審判長,1至2名見習法官或1至2名法官助理及速錄員等,組建9個獨任制審判團隊;采取“1+2+3+4”模式,即1名審判長,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輔助人員,組建31個合議制審判團隊。每個審判團隊不只專注于一類案件,而是以某類案件為主,兼顧辦理其他類型案件。

  (2)職能分工

  合議制團隊,由審判長分配案件、安排工作、行使必要監(jiān)督權;普通法官能夠勝任的簡單案件,可獨立完成;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長主持合議庭審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一般由審判長或合議庭審理;特別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獨任制團隊,所有案件均由審判長主審,見習法官作為審判長高級助手,不獨立承辦案件;案件復雜、確需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由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或分管院領導一起組成合議庭審理。

  賦予了審判長相對完整、獨立的審判職權,包括案件分配權、人員調度管理權、裁判文書簽發(fā)權等。

  建立以“獨任制/合議制審判團隊-審判長聯(lián)席會議-審判委員會”為基本架構的定案把關機制。

  2、審判組合與審判團隊單獨或并存模式

  (1)獨任制審判組合

  以江蘇江陰法院為代表 ,采取“1+N+N”模式,即1名獨任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書記員組成38個審判組合,側重開展案件類型相對固定的專業(yè)化審判。

  審判組合中的獨任法官其法官等級比照中層副職以上等級確定。審判組合審理的案件,法律文書由該審判組合的獨任法官直接簽署。法官助理根據(jù)審判組合獨任法官的決定和安排開展審判事務性工作。書記員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指導下從事輔助工作。

  建立以“審判組合-合議庭-專業(yè)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為基本架構的定案把關機制。

  (2)審判組合與審判團隊并存

  以無錫濱湖區(qū)法院為代表 ,審判組合分為獨任審判組合和合議庭審判組合:獨任審判組合由獨任審判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組成,負責審理簡易程序案件;合議庭審判組合是由審判長+審判組合成員形成固定合議庭,負責審理普通程序案件。審判團隊則是將院領導或庭長納入固定合議庭,組成相對緊密型的審判團隊。

  案件預分入某一合議庭或審判團隊后,合議庭審判長或審判團隊負責人視案件難易程度、法官綜合素養(yǎng)等因素進行再分案,并決定適用何種程序審理。

  3、專業(yè)化審理、類型化案件相區(qū)分模式

  以徐州鼓樓區(qū)法院為代表 ,將類型案件數(shù)量較多的成立審判團隊,采取“1+2+3+4”模式,即1名專家型法官,1名潛力型法官,1名儲備型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書記員組成。分別成立建設工程合同類、侵權類、合同類案件等11個審判團隊,其他“普案”按照與“類案”的配比分配給各審判專業(yè)團隊。

  專業(yè)型法官是審判團隊的負責人,既是辦案者又是管理者,擁有案件分配權、團隊成員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權等;潛力型法官、儲備型法官是團隊中的參謀和助手,接受負責人指揮、監(jiān)督,同時對自己承辦案件具有自我簽發(fā)權。專家型法官考核不合格的退出,由優(yōu)秀的潛力型法官依次遞補。

  4、多種量化因素與保障審判質量等因素綜合確定模式

  以珠海橫琴新區(qū)法院為代表 ,采取“1+3+1”模式,即1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1名書記員,組建審判團隊。其中的法官全院共8名,是按照該法院未來每年2000-2500件的收案量、每位法官年均辦案250件以及保障審判質量、法官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的該法官數(shù)字。

  獨任審判的案件,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發(fā);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合議庭成員共同審核,由審判長簽發(fā)。

  (二)審判組織改革重點之“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

  1、案件過濾機制。各試點法院普遍采取設立提請審委會案件審查小組等形式,對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由院長指定二至三名審判委員會委員或者其他資深法官先行審查是否屬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范圍,并提出意見,報請院長決定。

  2、審判委員會案件討論范圍。各地試點法院均在審判委員會改革的配套文件中強調性規(guī)定:審判委員會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討論范圍,以法律適用問題為限。

  3、審判委員會委員的組成與產生。各地試點法院均吸納通過競爭性遴選與全體法官推選相結合的方式提名審判委員會委員人選。并對被提名的人選做了強制性規(guī)定,即應當包括若干名不擔任領導職務,政治素質好、審判經驗豐富、法學理論水平較高、具有法律專業(yè)高等學歷的資深法官。

  4、審判委員會委員專業(yè)合議庭。部分試點法院設立審委會委員合議庭,即由院長指定3-7名審委會委員組成委員合議庭,辦理院長交辦的重大、疑難、復雜或新類型案件。

  (三)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重點之“去行政化”

  1、先鋒革命式的“橫琴模式”

  廣東珠海的橫琴法院全面取消審判庭建制,不設立上下對接的管理部門;完全取消庭長、副庭長設置;全面取消案件審批制,不再存在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對案件的審批權;獨任審判的案件,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發(fā);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合議庭成員共同審核,由審判長簽發(fā)。

  2、溫和推進的改良模式

  原有庭室和庭長職務依舊保留,但權力得到分解,庭長只負責審判業(yè)務的對外聯(lián)絡以及內部審判長聯(lián)席會議的協(xié)調。

  取消院長、庭長案件審批權。落實自審自簽原則,院、庭長不再簽發(fā)他人辦理案件的裁判文書。審判長或審判團隊負責人簽發(fā)本團隊合議制審理的案件,獨任法官簽發(fā)自己審理的獨任審判案件。

  (四)關于“法官會議制度”的探索

  1、模式一:專業(yè)法官會議--側重業(yè)務討論,結論僅供參考

  以江蘇江陰法院為代表,在刑事、民商事、人民法庭、立案行政四個業(yè)務條線,分別成立由分管院長、庭長、副庭長和資深法官組成的專業(yè)法官會議,專門研討各條線審理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

  專業(yè)法官會議由分管院長負責召集。審判組合的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審判長可以直接提請分管院長召集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討論過程和結論均須記錄在卷,供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參考。

  2、模式二:橫琴式法官會議--法官自治組織,職權范圍廣

  廣東珠海橫琴新區(qū)法院的法官會議 ,是由全體法官組成的法官自我管理、民主決策的組織,負責研究確定法官工作量的分配、各法官承辦案件的類型、各專業(yè)合議庭的設置等重大審判事務。對重大疑難復雜疑難案件,獨任法官或審判長可提請院長召集專業(yè)法官會議決定。

  二、 蘇州姑蘇法院的改革模式

  (一)總綱

  1、 總體思路。姑蘇法院貫徹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將落實司法改革要求與姑蘇法院實際相結合,加強合議庭建設,充分發(fā)揮以合議庭為基礎的審判團隊作用;通過提升司法能力,逐步推進“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通過探索改良審判運行機制,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積極性,努力形成權責明晰,運轉流暢、發(fā)揮效能的審判權運行模式。在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審判權運行模式的過程中,以“積極”、“穩(wěn)妥”的態(tài)度,在充分結合自身情況的基礎上,穩(wěn)步推進改革。

  2、改革動因。姑蘇法院對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三重動因:一是落實司法改革要求。探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加強合議庭建設,提升司法能力,逐步推進“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二是回應本院審判工作需求。雖然部分業(yè)務庭搭建了固定合議庭,但以合議庭為基礎的審判團隊的優(yōu)勢作用并未發(fā)揮。審判長職責定位不明確,獨任法官、審判長、庭長的定案把關機制沒有建立。三是彌補制度空白激發(fā)工作潛能。目前分散在各部門的30名預備法官既有繼續(xù)作為承辦人辦案,也有重新?lián)螘泦T工作。辦案者權責不明,案件質量沒有保障;單純從事書記員工作,存在人才浪費。由于工作性質不統(tǒng)一,又難以對全體預備法官工作情況做以客觀公平的考評。預備法官有能力承擔作為成為助理審判員之前的法官助理工作,并藉此打牢工作基礎,增長工作經驗。

  (二)關于審判權運行組織的相關改革嘗試

  姑蘇法院作為蘇州的古城區(qū)法院,在蘇州大市范圍內的十家基層法院中,姑蘇法院轄區(qū)范圍最小,僅為84平方公里,是轄區(qū)范圍第二小法院所轄面積的1/3,僅為轄區(qū)范圍最大法院所轄面積的7/100 ;與此同時,姑蘇法院轄區(qū)常住人口為76.23萬,人口密度是9075人/平方公里,其人口密度居蘇州范圍內所有區(qū)縣之首。由于上述自然因素以及歷史原因,姑蘇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占到全年案件受理總數(shù)的70% 。

  根據(jù)這一現(xiàn)實情況,姑蘇法院在審判權運行組織的改革上選擇了“兩條腿走路”的雙向發(fā)展模式:在民商事審判部門采取審判團隊的建設,在刑事、行政、執(zhí)行等其他審判部門采取固定合議庭建設。

  1、 審判團隊

  (1)基本架構

  姑蘇法院整合現(xiàn)有審判資源,在民一庭、民二庭、民四庭、民五庭共設立11個審判團隊。采取“1+2+1+2”的模式,即由1名審判長,2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書記員組成一個審判團隊。其中審判長由副庭長或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優(yōu)秀資深法官擔任,法官助理均由預備法官擔任。

  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選擇加入合議庭及審判團隊擔任審判長,并側重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2)職能分工

  a.審判長。由副庭長或資深審判員擔任,主要任務有三:一是提升審判團隊的審判質效;二是管理團隊人員;三是完成庭里交予的審判延伸等其工作。

  具體而言,審判長負責審判團隊的審判管理,調整指定案件承辦人、書記員;擔任案件主審法官和審判長,側重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審核、按權限簽發(fā)本合議庭成員法律文書;對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報庭長提交審判長聯(lián)席會議或庭內法官會議;按照庭長要求做好審判延伸服務工作;

  b.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作為審判團隊中的法官,負責參加合議庭審判或獨任審判案件,并對承辦案件的事實和處理結果負責;制作并按權限簽發(fā)承辦案件的法律文書,審核把關合議庭其他成員法律文書;檢查、督促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工作;參與審判延伸服務工作、進行審判調研及信息宣傳工作。

  c. 法官助理。一般由預備法官擔任,其主要職責包含三重角色:一是書記員。須完成好審判長所審理案件的書記員工作;二是書記長。統(tǒng)籌、協(xié)調團隊其他書記員完成審判輔助性工作。按照審判長要求帶領其他書記員進行保全、文書送達等工作;三是審判長助手。完成審判長交辦的與審判業(yè)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在審判長指導下進行調解、裁判文書制作等;參與審判延伸服務工作、進行審判調研及信息宣傳工作。

  d.書記員。書記員主要負責案件記錄工作,按時完成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完成送達以及庭前、記錄前、外出前準備工作;完成調解、財產保全、調查取證、證據(jù)交換、財物交接等工作的審判輔助性工作;參與審判延伸服務工作。

  2、固定合議庭

  根據(jù)辦理案件類型和部門人員結構,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行政一庭、行政二庭、審監(jiān)庭,設立若干合議庭。采取“1+2+1”的模式,即由1名審判長,2名法官,1名書記員組成固定合議庭。其中審判長由1名優(yōu)秀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2名法官由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擔任。

  (三)關于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

  在姑蘇法院最新修訂的《審判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中,新增“委員準入”章節(jié),就委員中應包含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資深法官的人數(shù)范圍、新增委員通過競爭性遴選及全體法官推選的兩種產生方式予以明確規(guī)定。

  在對審委會討論案件范圍進行過濾方面,通過增加“由院長或院長指定的2-3名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對提請討論案件進行預審查”來防止不符合討論條件的案件進入審委會討論程序;另外,再次以明確規(guī)定的形式強調審判委員會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討論范圍以法律適用問題為限。

  對于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業(yè)務庭庭長提請院長決定,可由三至七名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委員合議庭進行審理。

  (四)溫和改良式開展審判權運行改革中的“去行政化”探索

  本著積極穩(wěn)妥,穩(wěn)步推進的改革原則,姑蘇法院并未采取珠海橫琴法院那種“一刀切”式的“去行政化”改革,而是遵循適度原則,循序漸進式的采取更符合本院具體院情的階梯式改革:

  首先,對于裁判文書的審核、簽發(fā),已大部分放權給作為裁判者的獨任法官或審判長;其次,對于作為法院中層管理者的庭長,其職責有了進一步的明確:庭長的主要職責是在院長、分管院長的領導下主持全庭工作、進行人員管理;檢查督促合議庭完成審判工作任務;辦理疑難復雜、新類型、重大影響案件;主持召開庭務會議,召集審判長聯(lián)席會議,庭法官會議。

  (五)關于法官會議制度的探索

  姑蘇法院建立的“專業(yè)法官會議”制度,采取在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人民法庭,分別設立專業(yè)法官會議的形式;專業(yè)法官會議由分管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長、由庭長提請分管院長決定的資深法官組成,專門研討各條線審理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該會議的職能側重于業(yè)務討論,并非法官自治組織。

  三、 改革中存在的問題與障礙

  (一)法院內部相關制度存在的問題

  1、 隨機分案與考核標準的具體設置對質效的影響。

  成立審判團隊或建立固定合議庭后,如何協(xié)調專業(yè)化審理與隨機分案之間的矛盾?作為一個專業(yè)化審判團隊,案件劃分到團隊可由審判長在團隊內實行“隨機分案”,但是不同的審判團隊由于案件類型、難易程度不同,在團隊之間存在難以進行無任何限制的隨機分案,只能按照類案進行有限制的隨機分案。由此又牽涉到另一個問題,那就是審判質效考核問題,分案機制作為源頭問題,如若處理不當,既會影響到對不同團隊的客觀考核,也會影響真實反映團隊或合議庭成員業(yè)績情況的個人考核。

  關于審判團隊、固定合議庭考核標準的設置。如何設置才能將團隊與個人的工作業(yè)績予以客觀公平的反映出來。標準指定過松或過緊,都無法形成良性競爭的激勵環(huán)境;如指標設置不科學,則會造成損害人員工作積極性的后果。

  2、 制度不明對工作動力的負面影響。

  a.審判長。當待遇職級問題未同時跟上審判權改革、審判團隊建設時,只是單純增加審判長或團隊負責人的責任。對于審判長的人選產生,如硬性指派則審判長工作積極性勢必不高;如競爭上崗,則必會少人問津。b.法官助理。在職業(yè)晉升方面,作為預備法官的法官助理不可避免存在擔憂與困惑,影響其工作積極性:成為法官助理,雖然延長了預備法官提升為正式法官的培養(yǎng)周期,但其晉升為法官的空間似乎在一定時期內被進一步擠壓。在審判實際工作中,審判長、法官的辦案數(shù)字最終與經濟利益掛鉤,而法官助理不同于單純的書記員,其承擔了裁判文書的寫作等重要工作,而其撰寫裁判文書的案件并不計入法官助理的辦案數(shù)字,由此不論從職業(yè)晉升到經濟利益兩個方面均可能對法官助理日常工作的積極性上造成負面影響。

  3、 基層法院審委會案件過濾機制的“架空”問題。

  通過審判委員會委員預審擬提請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材料,來實現(xiàn)審判委員會案件過濾的工作機制,在基層法院的實現(xiàn)有一定的客觀障礙。不同審判領域的擬提請案件,需要指定該領域更具優(yōu)勢的委員審查,而這些委員往往是該審判部門的庭長或分管院長,案件在提請審委會討論之前勢必已經過庭長及分管院長的批準,如此一來預審機制就會形同虛設,無法真正達到限縮審委會案件討論數(shù)量的改革目的。

  4、 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范圍的非正常擴大。

  上級法院在各條線上或書面或口頭的私設規(guī)定,要求某一類案件或某一時期案件必須經過本院審委會討論,而不論案件本身是否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從而突破審委會案件討論僅限于法律適用問題的規(guī)定,基層法院對此并無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只能“違規(guī)”允許進行審委會討論。

  5、 對于法官會議制度的職能定位。

  最高院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將“法官會議”的作用表述為“除了運用院長庭長直接主持合議庭或者由審委會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疑難復雜案件,以及審委會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外,發(fā)揮法官集體智慧,運用組織化的手段研究討論疑難法律問題、尋求解決辦法。” 如果其職能為討論重大疑難復雜個案,即業(yè)務討論,那么該會議的決議究竟是什么性質?對于案件承辦人、合議庭是否有強制力?法官會議與審判長聯(lián)席會議、審判委員會的區(qū)分關鍵又在哪里?

  (二)法院外部配套制度尚未匹配的問題

  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尚未落實掣肘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法院工作人員人類管理的核心是建立法官等級制度,逐步取消法官的行政級別,而是根據(jù)其工作經驗,參加審判工作年限、學歷、業(yè)績等條件授予相應的法官等級。按照級別頒發(fā)法官職務津貼,要提高法官待遇(高薪養(yǎng)廉)。對司法警察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警銜制度,頒發(fā)津貼。對法官助理、司法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按照行政級別安置待遇。 該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激發(fā)法院各類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從物質保障、經濟待遇方面促使各類人員各司其職。雖然,中組部、最高院于2013年3月1日印發(fā)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為各地實施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提供了決策依據(jù),但該《意見》目前并未推動分類管理制度以具體實施細則的形式予以規(guī)定并落實。該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制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一個最重要的外部障礙。

  四、 對進一步推進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改革理念

  1、不抱殘守缺,不急躁冒進。

  審判權作為國家的司法權,是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對于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改革,可謂牽一發(fā)而動全身。之所以最高院采取試點的方式在全國選擇9家中基層法院進行為期兩年的探索,一是為了發(fā)現(xiàn)問題、積累改革經驗,更重要的是想通過先期探索總結出一套相對成熟、可行的方案后再大面積推廣,以此盡量減少因改革嘗試過程中出現(xiàn)的種種“不適應癥”,將改革代價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同時也是為了我國司法改革的有序進行。因此,我們因順應這一改革要求,既不因畏懼改革的“陣痛”而抱殘守缺,固步自封;又不能僅憑一腔改革熱情而急躁冒進,妄圖一蹴而就。

  2、 正確看待“審判團隊”。

  有關審判團隊的改革與探索說到底仍需植根于法定的獨任制與合議制。“審判團隊”只是借鑒了企業(yè)管理中“團隊” 這一管理方式,藉此達到人員配置最優(yōu)、工作效率最高的目的。“審判團隊”從根本上說就是獨任制和合議制的多種組合形式,目的在于保證案件審判質量的同時,達到審判效率、人員發(fā)展的最優(yōu)。因此,對于“審判團隊”的組建不可脫離根基、虛無縹緲的“玩概念”,應真正通過合理的組團來引發(fā)1+1>2的正面效果。

  (二)解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權責統(tǒng)一的制度障礙。

  首先,應盡早完成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法官單獨序列,法官的待遇保障落實到位。其次,確保審判團隊、固定合議庭的審判長(團隊負責人)的管理自主權。再次,科學、合理設置審判團隊、固定合議庭的團體考核與個人考核的標準。最后,設置審判團隊組成人員的良性進出機制,通過優(yōu)勝劣汰,給予優(yōu)秀者充足的晉升及施展發(fā)揮才能的空間。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為實現(xiàn)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根本目標,除了嚴格的責任追究、司法監(jiān)督外,還必須加強對法官履行職責行為的保障。因此,最高院的改革方案特別強調,法官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受追究。審判委員會委員在討論或者表決案件時發(fā)表意見,不受追究,但違法違紀和違反職業(yè)道德的行為除外。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官享有的責任豁免權。

  (三) 剔除干擾審判權良性運行的非正常干預因素

  堅決落實憲法關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規(guī)定,堅決抵制一切法外因素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干擾。在司法機關外部,規(guī)范各種監(jiān)督行為,排除領導干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包括媒體輿論對個案的不當干預,確保司法的獨立性。正確界定和處理上下級法院的關系,既要加強監(jiān)督,保證法律統(tǒng)一實施,又要保證下級法院審判獨立。

  (四) 正確處理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中的“去行政化”問題

  在消除審判權運行行政化問題上應不斷深入。關于審判組織運行機制改革,一些法院對此進行了積極探索,如媒體廣泛報道的深圳市福田區(qū)法院“審判長負責制”改革 ,以及成都中級法院審判組織運行機制改革等。福田法院改革的核心是弱化行政色彩濃厚的庭室架構,取消庭長的案件審批權和人員管理權,將辦理案件的權利與責任都交由審判長,團隊的審判資源均由審判長支配,這種新運行模式弱化了業(yè)務庭的行政色彩,削弱了庭長職權,使得案件的審理者與裁決者達到了高度統(tǒng)一。四川成都法院審判運行機制改革基本在原有層級框架上,進行限權、明確職責,沒有突破現(xiàn)有框架和法律規(guī)定。兩地模式實行后,審判質、效均有較大提升 。作為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先遣隊,兩家法院的嘗試雖未像珠海橫琴法院那樣一步到位地將“行政化”割除到底,但是其循序漸進式的溫和改良做法還是符合多數(shù)法院的現(xiàn)實情況的。深圳福田法院的改革減少了層級,壓縮了鏈條,審判長、法官對案件的親歷性和密切度較以往有了很大加強。但須注意的隱患問題在于,應防止在對庭、院長削權后,如何防止審判長在集諸多權力于一身時,不異化出新的審判權行政化問題。

  我國未來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一是應從立法層面明確法官擁有獨立審判權。為此,要提高法官職業(yè)化程度,同時建立嚴格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保證權責一致。一旦選任為法官就要保障其有獨立、平等的審判權,而且其審判權不受庭長、院長、審判長等的干預。二是應明確法院內部審判權力和管理權力、審判事務與行政事務的職能界限,實行法院事務管理與司法審判權的分類管理,規(guī)范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的行為,逐步限定院長、庭長只對行政事務性工作具有管理決定權,除非親自參加合議庭,不得越權直接或間接干預案件的處理,減少并逐步取消院長庭長審批案件。

  從根本上說,只有如此,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問題,才能得以徹底解決。當然要想達到這個總的目標,選擇通過分階段逐步實現(xiàn)一個個階段目標的形式是較為實際而又具有可行性的方式。

  結語

  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并不是一項孤立的改革。只有與法院工作人員的分類管理、法官養(yǎng)成機制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改革、職業(yè)保障制度改革等同步推進,才能保證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最終成功。當然,這些配套的改革措施的實施和見效都需要一定時間,但有一點必須清楚,這些措施再重要,也只是配套措施而已。這些配套措施并不是改革的終極目標,而只有司法活動按照司法規(guī)律運行,建立科學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司法公正才能得到保障。

  附件:

  附件一:《姑蘇區(qū)人民法院關于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若干規(guī)定》

  附件二:《姑蘇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修訂版)》

  附件三:《姑蘇區(qū)人民法院關于組建民商事合議庭、執(zhí)行局執(zhí)行組的通知》

  附件四:《姑蘇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團隊審判績效綜合考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