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常州訊:金壇一男子買賣之后背信棄義,意圖拒付貨款。近日,金壇法院判決要求該男子承擔(dān)貨款本金、利息及訴訟費,貪財之心讓該男子付出了代價。

單某某系金壇城南人,200651418日、25日,單某某先后從同鎮(zhèn)飼料專賣店老板邢兵處購得飼料總計價值人民幣2萬元。三次買賣均采用賒賬方式,526,單某某寫下一張欠款單,上寫:“今欠飼料專賣店老板邢兵飼料款2萬,630日前付清?!?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5" Month="7" Year="2007">715日,邢兵上門催要貨款時,單某某說手上沒有錢,等一個星期后歸還。一周后,邢兵再次上門索款,單某某卻說:“你賣的飼料有問題,我家的豬吃后都不長肉?!辈⒕芙^支付貨款。邢兵無奈于12月向法院起訴。金壇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邢兵和單某某自愿簽訂飼料買賣合同,邢兵交付飼料后,單某某應(yīng)按雙方約定承擔(dān)支付貨款的義務(wù)。遂判決單某某一次性支付貨款及利息21500元,并承擔(dān)1300多元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