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醫療廢棄影像片,將產生的廢水直排入拉馬河內造成河道污染。10月14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污染環境案,認定被告人鄭某、郭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鄭某租用某市某村的廢舊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車間,未經環保部門許可,擅自購買設備、收購郭某非法販賣的醫療廢棄影像片22余噸。鄭某采用破碎、浸泡、蒸煮等方式非法處置醫療廢棄影像片19余噸,并將生產廢水直接通過車間北側窨井排至市拉馬河內。

郭某明知鄭某沒有環保經營資質,仍將收購的醫療廢棄影像片販賣給鄭某進行非法處置,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9000元。

2017年7月7日,當地環保局在工作中發現在廢舊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內有非法處置醫療廢棄影像片,污染環境的行為,遂將該案移送至警方。次日,警方立案偵查,先后將鄭某、郭某抓獲歸案。

經鑒定,上述醫療廢棄影像片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16 感光材料廢物(廢物代碼為900-019-16)。經監測,廢舊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蒸煮車間北側窨井中廢水銀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1標準要求14.64倍。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郭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夠陸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能夠退出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監管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

本案的焦點在于污染環境罪的認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嚴懲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維護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要構成本罪須滿足以下要求: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有關行為;其次,排放的廢物、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了環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什么是“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作了具體規定。其中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即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標準。

本案中,郭某將22余噸危險廢物賣給無資質的鄭某,鄭某非法處置19余噸,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標準。法院對二人作出犯污染環境罪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保護環境不僅是道德要求,還是法律義務。為了一時利益而實施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只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罪”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