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贈與兒子、兒媳一套房,自己享受到了天倫之樂,駕鶴西去,豈料老伴臥病在床卻無人問津。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判決撤銷房屋贈與合同中原告方某就其所享有房屋中50%所有權對被告韓某、孫某的贈與行為。

 

韓某、孫某分別系方某的兒子、兒媳。2006920,方某丈夫將自己與老伴唯一房屋贈與韓某、孫某,約定由二人盡孝送終,否則撤銷贈與合同。隨后雙方對該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并完成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韓某對父親盡到了贍養義務,直到病逝。2010年以來,方某身體不適,住院治療,需要侍奉照顧,卻未得到侍奉和照顧。201115,方某遂將韓某、孫某告上法庭討要房子。

 

法院審理后認為,子女對父母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父母生前將財產贈與子女,以求子女精心侍奉父母,符合法律規定,亦符合常理。本案中,贈與人方某丈夫與原告贈與兩被告房屋的目的明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贈與人方某丈夫在世時兩被告對其履行了照料義務,不存在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情形,且生前未行使撤銷權,贈與人對自己擁有50%房屋份額的處分權已成立,原告無權主張撤銷。但原告患病期間,需要侍奉照顧,兩被告不盡服侍照料原告的義務,兩被告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故對原告要求撤銷贈與合同中其擁有的50%房屋產權的贈與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