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
2003年10月6日,吳先生在某行連云支行下屬網點申辦了借記卡。2005年10月1日13時30分左右,吳先生來到該網點一側的自動取款機取款,在身邊有他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取款,取款中發現卡無法取回,吳先生隨即來到網點柜臺告知銀行工作人員自己的卡被自動取款機吞進。經銀行工作人員查看未發現自動取款機吞卡,并告知了吳先生,此時吳先生亦發現自動取款機已恢復正常,即向銀行工作人員口頭申請掛失,銀行工作人員要求吳先生提供卡號,他即把自己銀行卡取款業務回單遞交銀行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憑吳先生提供的銀行卡取款業務回單上的卡號打開帳號,告知其帳面顯示尚余14000余元(吳先生銀行卡上的余額原來有18000元)。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吳先生掛失要身份證,原告講未帶,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其可以撥打電話95599掛失,吳先生用自己電話未撥通,而后銀行工作人員用電話亦未撥通。因銀行工作人員堅持掛失要有身份證,吳先生只得立即回去取身份證,等再次來到柜臺辦理書面掛失時,被告知銀行卡帳面尚余150.53元。自吳先生當日13時30分左右到自動柜員機取款到辦理完書面掛失止,吳先生借記卡上共被取走人民幣18000元,其中分5次,每次1000元從自動取款機上取走5000元,從柜臺1次取走13000元。
受害人吳先生以銀行方面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導致銀行卡上的錢款被他人盜走18000為由,訴至連云區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
[銀行說法]
工作人員的處理過程是金穗借記卡的辦理過程,不應承擔責任。而且卡被吞了的話,根據規定,應當憑原告的身份證到第二天取卡,掛失也需要身份證。
[法院判決]
連云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自銀行受理吳先生的借記卡業務,雙方的合同關系即告成立。吳先生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借記卡和密碼。2005年10月1日因吳先生的不慎造成借記卡和密碼被竊,致口頭掛失前的4000元被支取,該損失應由吳先生自行承擔。
在發現借記卡和密碼被竊,帳戶內資金流失,情急之下,電話掛失又無法實現目的,為避免損失擴大,吳先生求助銀行給予幫助和保護,銀行知情后,在吳先生依約提供卡號和密碼,又不損害該帳戶內備用金安全的前提下,銀行并沒有盡其所能,積極有效采取措施給予用戶幫助,而是一味強調要提供身份證明,造成延誤掛失,最終使吳先生帳戶備用金又損失14000元。銀行未能盡到保護和救濟持卡人權益的責任,對此應承擔責任。據此,連云區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銀行賠償吳先生損失14000元。
[法官提醒]
吳先生銀行卡被吞事件,仔細分析取款過程,吳先生取款時旁邊有人,就很有可能已被他人窺探密碼。廣大市民在取款時,一是要注意不讓陌生人接近,防止密碼被竊取。二是一旦出現銀行卡被吞的情況,要立即打電話報警,千萬不要離開自動取款機,防止案犯乘機盜走銀行卡;銀行方面也應加強對自動取款機的監控,為公安機關破案提供便利條件。吳先生銀行卡是被竊取應當是毫無疑問的,或許案犯正時抓住銀行“掛失要帶身份證或必須要等到第二天”規定這一“有利條件”才得逞的。因此銀行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為用戶提供越來越完善的人性化服務,避免損失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