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虛開巨額增值稅發票案件,三被告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5萬元、20萬元、10萬元。三被告均已而暮之年,被判刑后追悔莫及。

1998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李某出售二硫化碳給新沂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劉某時任一鄉鎮化工廠廠長,為利民公司加工產品,二被告人均無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給利民公司。經李某與被告人張某聯系后,張某帶李、劉到廣東通過方某(另案處理)為劉某開具一次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價稅合計151.2萬元,稅款22萬元。后張某單獨又讓方某為李某開具一次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280萬元,稅款41萬元。此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交利民公司并抵扣稅款27萬元。

1998年至2001年間李某因出售二硫化碳給利民公司還虛開河北、天津等地增值稅專用發票44份,價稅合計448萬元,稅款65萬元。提供給新沂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并已抵扣稅款39萬元。

案發后,三被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利民化工公司所抵扣的稅款49萬元已被稅務機關查處而補繳,并被罰款6308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李某、張某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被告劉某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鑒于被告李某在案發后能夠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應給予減輕處罰;被告張某能夠投案自首,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應給予減輕處罰;被告劉某為集體利益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抵扣的稅款已被稅務機關查處而補繳,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