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改稅”尚未實施 養路費能否征收-首例征收養路費行政訴訟二審落槌
作者:肖天存 王碧野 發布時間:2006-12-25 瀏覽次數:3623
本網常州訊:修改后的《公路法》規定實施“費改稅”后,征收養路費問題一直是市民爭議的焦點。
本案上訴人章某系常州達文律師事務所律師。2005年12月,章某購買了一輛起亞YQZ7162型轎車,常州市公路管理處向其收取了2005年至2006年12月的公路養路費計1560元。章某不服,于
章某上訴稱,現行《公路法》已經取消了對車輛所有人征收公路養路費的規定,該法第三十六條僅授權國務院就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作出規定,而不是授權其對繼續征收養路費作出實施辦法和步驟規定,故國務院隨后出臺的要求繼續征收養路費的2號和34號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公路法》,常州市公路管理處據此征收養路費的行政行為違法。常州市公路管理處辯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并未以直接修改《公路法》第三十六條的形式廢止養路費的征收,而是將“費改稅”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及步驟授權給國務院作出規定。國務院頒布的2號和34號規范性是合法有效的,其中34號文件規定廢除養路費的征收是在開征燃油稅后,開征燃油稅之前仍應征收養路費。
常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現行《公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據此,不管是以繳納養路費的形式還是納稅的形式,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向國家繳納公路養護費用是上述法規和法律的立法本意。根據《公路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該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的征稅實施辦法和步驟,國務院也擬將以燃油稅取代公路養路費,但在我國有關燃油稅相關法律規定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國務院制定要求繼續征收養路費等交通規費的2號和34號規范性文件既符合《公路法》立法原意,又順應了我國目前征收公路養護費用的實際情況。常州市公路管理處據此向章某征收公路養路費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了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