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包與你分錢要提防 男子合伙盜竊均獲刑
作者:夏倩 方麗莉 發(fā)布時間:2011-02-10 瀏覽次數(shù):645
路上走走竟遇到有人要把錢分給你這種好事,原來這是一個騙局。近日,崇安法院審理了一起三被告人合伙與人假意分錢將被害人錢偷走的盜竊案件。
本以為人家是要分錢給自己,誰知錢沒分到,反把自己的錢給交了出去。小芳(化名)今年二十三歲,前不久在車站附近碰到余某和邵某說撿到錢包要和自己分錢,小芳信以為真,便跟著兩人來到一個人少的地方。這時,假裝失主的邵某出現(xiàn)了。邵某問三人是否看到一個錢包,里面有九千元錢,是公司的錢,自己急著要將錢送過去的,如果丟了,自己會被老板解雇。但三人均說沒有看到。邵某又說,為了表示三人確實沒有拿到錢,讓三人將口袋里的錢拿出來,如果沒有九千就表示不是三人拿的。余某和邵某主動將錢和手機等物掏出放在一個黑色的口袋中,小芳也把錢拿了出來。徐某看后,余某便將口袋打了個死結(jié)并趁小芳不注意時與事先準(zhǔn)備好的另一個黑色口袋掉了包。徐某又提出要三人把銀行卡拿出來,為保證沒有往卡里打錢,讓其把銀行卡密碼告訴他,自己打電話咨詢。就這樣,小芳將密碼告訴了徐某。在查實沒有錢出入后,徐某態(tài)度一轉(zhuǎn),懇求余某、邵某和小芳為其去公司作證,讓老板相信確實是丟了錢。余某和邵某便答應(yīng)了,把黑色口袋給小芳,讓她在這邊等,兩人去了就回來找她。哪知,等三人走遠后小芳才發(fā)現(xiàn)口袋里根本什么都沒有,等到想起掛失銀行卡時,卡上的錢也早被取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余某、邵某、徐某經(jīng)預(yù)謀,由被告人余某和邵某假裝撿到錢包和被害人分錢,被告人徐某冒充失主上前詢問并要求查看被害人及被告人余某、邵某的隨身財物,并以檢查被害人信用卡帳戶有無多出其丟失的錢為由,騙得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碼。期間,被告人余某乘隙竊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提取現(xiàn)金。三被告人先后三次用上述手法竊得兩萬多,數(shù)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判處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五千。
法官釋法: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三被告人事先經(jīng)預(yù)謀,在丟包行騙的過程中,采用乘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手法,達到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三被告人的行為均符合盜竊罪的構(gòu)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