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轉讓過程中,交強險違法退保,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仍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近日南通開發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事故車輛的交強險系保險公司違法退保,就保險公司承擔何責成為爭議焦點。

 

20093月張某從中介購得二手車后借與楊某駕駛,在行駛中發生事故,后發現該車交強險從中介購買前已退保。受害人李某遂將車主張某、駕駛員楊某和某保險公司一并告至法院。就交強險部分賠償責任爭議較大。受害人和車主認為交強險系法定險種,保險公司違法退保且退保后未能履行法定通知義務,所以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認為退保系當事人申請,現不存在保險合關系故承擔賠償無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車主張某從中介購買二手車時疏于審核交強險,存在重大過失,故對交強險部分首先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楊某是直接侵權人對該部分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應當對交強險部分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理由:因為交強險具強制性和公益性,它設立的目的就是避免出現相關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而致受害人賠付無果的局面。保險利益是為交通事故受害人設立的。所以保險合同成立后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我國的交強險條例規定:非經法定原因投保人不得解險保險合同,只有以下三種情況才能解除保險合同:1、被保險車輛被依法注銷登記的;2、被保險車輛辦理停駛的;3、被保險車輛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在解除交強險時,保險公司應當收回保險單和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本案中保險公司違法退保又未盡法定通知義務,大大增加事故受害人獲得賠償風險。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其就負有對承保車輛將來發生事故后受害人獲賠權利的安全保障義務,而本案中保險公司行為恰恰未達到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并未能履行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其應對交強險范圍內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超過交強險部分則由具有駕駛資格的駕駛員楊某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