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三歲的女兒婷婷在幼兒園時走路跌倒摔傷,雖然女士給女兒看病只花費了不到200元,但她和丈夫作為女兒的代理人還是把幼兒園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包括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內的一系列損失10萬元。29銅山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幼兒園對婷婷的摔傷負全部責任,但對女士的賠償要求并未全部支持。

 

去年初的一天,幼兒園老師帶領著小班的二十多個小朋友從教室到操場進行戶外活動,然而就在這幾十米的路上婷婷突然不慎跌倒。在孩子摔倒后幼兒園老師立即將她送到附近醫院治療,并及時通知了家長趙女士,在女士趕到后又應其要求帶婷婷到徐州市內大醫院診治,診斷為“肱骨骨折”。在孩子隨后26天的住院治療中,幼兒園支付了絕大部分醫療費用。

 

法庭上,幼兒園的老師們面對女士提出的賠償要求即吃驚又委屈,他們認為,三歲的兒童走路摔跤的不可避免的事情,老師不可能把一個班二十多個孩子一個一個領到操場上,另外在婷婷摔傷后幼兒園及時將孩子送到醫院,通知了家長并支付了醫療費用,“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

 

銅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幼兒園作為專業的兒童教育機構,其教師根據幼兒的認知能力,應當預見二十余名幼兒在行走時具有潛在的危險和危害后果,而班級老師并未加強有針對性的安全注意和保護措施,沒有充分考慮到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疏忽大意致使婷婷在幼兒園摔倒受傷,故幼兒園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經過對女士護理費、誤工費的計算以及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調整,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婷婷各項損失11千元。宣判后,幼兒園表示對判決不服,將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