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當兩車險些相撞后,雙方非但不珍惜幸運之神的眷顧,反而相互辱罵以致大打出手,并致一方受重傷,結果沒成為肇事司機卻成為傷人兇手。1221,被告人楊某、倪某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均被啟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06928上午10時許,楊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與騎車斜穿公路的被害人黃某險些發生碰撞,因而發生互相辱罵,楊某與乘坐該車的倪某遂先后下車對黃某拳打腳踢,致黃某頭皮外傷、脾破裂。經鑒定,被害人黃某脾臟損傷程度構成重傷,頭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案發后,楊某、倪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倪某為發泄私憤,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重傷的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本案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一定過錯;另外在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對被害人黃某的經濟損失已足額賠償,有悔罪表現,同時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兩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又能自愿認罪,故均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