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南通訊:在辦理車輛保險時,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盡告知義務,后投保人酒后駕車肇事將人撞死,車輛受損,肇事司機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221,被告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被判賠償李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78413元。

2006611,李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由龔某駕駛的農(nóng)用運輸四輪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李某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公安部門檢測在李某的靜脈血中檢出酒精成分,即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龔某不負責任。另查明,李某在南通市新車共保中心設在啟東市車輛管理所內(nèi)的窗口投保,并由車管所的窗口工作人員完成李某的投保手續(xù)。李某認為在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明確告知義務,應當承擔賠付責任;而保險公司認為其已對李某盡了明確說明義務,只是說明的形式不同而已。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是否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了明確告知義務。根據(jù)庭審查明,在李某的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人員未曾與其謀面,當然也談不上盡明確的口頭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上雖有重要提示:“請投保人詳細閱讀險種所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內(nèi)容,但該重要提示只是保險公司單方格式條款所列,投保人李某未在上面簽名,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向李某履行了說明義務,所以保單所附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據(jù)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