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未盡告知義務 酒后肇事仍獲賠償
作者:吳亮亮 吳斌 發(fā)布時間:2006-12-21 瀏覽次數(shù):2815
本網(wǎng)南通訊:在辦理車輛保險時,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盡告知義務,后投保人酒后駕車肇事將人撞死,車輛受損,肇事司機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是否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了明確告知義務。根據(jù)庭審查明,在李某的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人員未曾與其謀面,當然也談不上盡明確的口頭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上雖有重要提示:“請投保人詳細閱讀險種所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內(nèi)容,但該重要提示只是保險公司單方格式條款所列,投保人李某未在上面簽名,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向李某履行了說明義務,所以保單所附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據(jù)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