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電梯“沖頂”釀慘禍 “無資”雇主被判巨資“埋單”
作者:孫興旺 韓敏 發布時間:2006-12-18 瀏覽次數:3184
本網南通訊:無安裝電梯資質,為賺錢違規“攬活”,農民工受雇危險作業丟掉一只腳,釀成終生殘疾。是工傷還是雇員受害人損?法院判決,臨時雇主與發包單位連帶為巨額賠償埋單。
被告張某是南通市區一家個體機械設備租賃企業的老板,長期從事建筑施工電梯的租賃業務。2005年8月,被告南通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蘇州某工業園區因承建建筑工程項目,急需要租賃施工電梯。獲取該業務信息的張某很快與被告公司洽談成功。張某通過轉租形式為工地按時完成了租賃電梯安裝。合同履行結束后,因工程需要被告公司工地項目部自有的1臺備用電梯也需投入使用。張某雖知道自己沒有安裝資質,但為了賺錢,私自召集了幾名農民工,違規攬下了此項業務。沒想到,電梯安裝調試時接觸器燒壞,導致電梯突然沖頂,原告唐某的右腳不幸被電梯吊籠的齒輪軋斷。事故發生后,唐某被緊急送蘇州某醫院搶救,但因傷勢太重,落下終生7級傷殘,生活困難。
治療期間,唐某近十萬元醫療費都是由二被告出資墊付的。治療終結后,為該事故究竟是工傷還是雇員受害人損性質,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分歧。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唐某之間屬于臨時雇傭關系,不存在長期勞動關系,故認定本案屬于雇員受害賠償;被告南通某建筑工程公司明知張某無資質仍發包其安裝電梯,存在明顯過錯,故對事故發生應承擔連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