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學校籃球隊的隊員在隊內訓練時,不慎摔傷致使左臂十級傷殘,遂起訴學校要求賠償。日前,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令被告豐縣教育局聯合職業技術學校賠償原告趙興賽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5760.56元。

現年16歲的趙興賽,系豐縣教育局聯合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聯合職業技校)的學生。入校前,趙興賽于20051016與聯合職業技校簽訂一份培養合同書,合同約定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在校內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合同簽訂后,趙興賽即交清學費,并到學校學習模具制作技能。2006年年初,聯合職業技校組建了籃球隊,吸收趙興賽作為籃球隊的隊員,此后趙興賽一直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籃球訓練。200658日下午5左右,趙興賽像往常一樣參加了籃球隊的正常訓練。訓練過程中,趙興賽在拔地跳起接隊友傳來的籃球時,因身體失去平衡而不慎摔倒在地,左臂當即受傷。該傷情經豐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左尺橈骨骨折和左舟狀骨骨折。趙興賽住院治療13天,共花醫療費5880.20元。經法醫學鑒定,趙興賽的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在趙興賽住院期間,聯合職業技校支付了2100元后,就不愿再賠償。無奈之下,趙興賽遂在父親的監護下,一紙訴狀將聯合職業技校推向被告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學校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2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趙興賽入學后,即與被告聯合職業技校形成了委托教育管理關系;原告在校上學期間參加了被告組建的籃球隊,并在籃球訓練期間受傷,因在活動中被告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故被告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籃球運動是一項具有對抗性和風險性的體育活動,原告作為已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具備了一定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和防范意識,應當預見到籃球運動的危險性,預見到籃球訓練可能給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因此發生傷害事故,原告亦有一定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被告應對原告受傷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宜,原告則應自擔20%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聯合職業技校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給原告趙興賽醫療費4704.16元、護理費1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6元、交通費308.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殘疾賠償金8441.60元,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5760.56元,扣除被告已付的2100元后,被告應再賠償1366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