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倒苗木是不該 怠于管理也應擔責
作者:劉光亮 發布時間:2015-03-04 瀏覽次數:638
因為別人將自己種植的苗木推倒,在得到別人重新栽好并保證存活的承諾后,苗木所有人仍然要求別人直接賠償苗木損失并拒絕重新栽種,苗木所有人也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張某不慎將原告胡某栽種在的一棵樸樹推倒,并將樹枝損壞。在商討賠償無果后,原告胡某向警方報警。趕到現場并了解情況后,民警對雙方進行勸說,被告張某同意將其推倒的樸樹栽好,并保證成活,如樹不能成活,由被告張某負責賠償,但原告胡某要求被告直接按樸樹的價格賠償后才允許被告將樹扶起栽好。調解中,被告張某認為樹當時沒有死,栽好后還能成活,不同意先賠錢再栽樹,后民警多次勸說,原告胡某仍不同意被告將樹栽好。經過法院查明,涉案樸樹在被推倒時剛剛移栽幾天,未發生死亡。至原告胡某起訴前該樹已死亡。2014年12月底,原告胡某起訴要求被告張某賠償原告苗木3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經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該案中,被告將原告栽種的樸樹推倒,對原告的樸樹造成了一定的損壞,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涉案樸樹根部包有土,事發時剛被移栽,且事發處于冬季,該樹被推倒后,若及時栽種,并加強管理,該樹成活的可能性較大,原告的損失可以減少。事發后被告同意其將樸樹重新栽好,并承諾成活不了,再賠償原告損失, 但原告堅持要求被告先按該樹購買價格賠償后,再允許其栽樹,因雙方分歧較大,被告未能將該樹重新栽種;原告作為樹木的所有人,亦未將該樹重新栽種,并怠于管理,導致該樹未及時栽種而死亡,其行為放任損失的擴大,故原告對于其樹木的死亡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承擔次要責任。經過綜合句容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樸樹價格鑒證結論以及原告購買樸樹的運費、栽種該樹支出的成本等情形考量,酌情認定原告的損失為10000元,該損失由被告賠償4000元。于是依法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胡某財產損失共計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