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理賠遭拒,司機下車后是否算“司機”?

  經調解,保險公司最終賠償14萬余元

  司機下車后,公交車突然滑行,見狀,司機上前阻擋,后被擠壓身亡。事發后,公交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理由是,司機已下車,不屬于保險協議中的“司機”。雙方協商未果,鬧上法庭。邗江法院一審此案后,判令保險公司給付公交公司2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經調解,保險公司給付公交公司14萬余元。

  【回放】

  公交車突然滑行,司機舍身擋車身亡

  去年2月17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司機老趙(化名)駕駛公交車駛入蘇北醫院西區分院內,下客后,老趙下車發現公交車突然向前滑行,趕緊上前阻止公交車滑行,其間,公交車與該醫院門診樓玻璃墻面發生碰撞,老趙被擠壓受傷,經該醫院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

  去年2月24日,公交公司與老趙親屬就老趙工傷事故達協議,雙方約定,除工傷賠償款等款項外,公交公司一次性向老趙親屬補償50萬元。老趙親屬對涉案公交車和人身傷害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權利全部轉讓給公交公司,保險賠償金歸公交公司享有,與老趙親屬無關。

  由于事發前,公交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協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據此,揚州公交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20萬元,結果遭到拒絕。

  此后,公交公司多次主張理賠未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0萬元。

  【爭議】

  司機下車后還算不算“司機”?

  去年10月,邗江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對事故發生的原因、老趙的死亡等事實均無異議,但就老趙死亡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產生爭議。

  為此,雙方均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其中有一份證據是相同的,也是最關鍵的--雙方簽訂的保險協議。這份協議是公交公司與保險公司經協商,就公交車司機及乘坐人員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而簽訂的。其中約定,投保人為公交公司,保險人為保險公司,被投保險人為乘坐公交車的乘客及司機。

  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駕駛或乘坐的、在投保時指定的公交車輛在公交公司指定的公交線路行駛過程中或為維護車輛繼續運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換胎等)的臨時停放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傷害事故,負下列保險金給付責任:司機保險責任死亡傷殘,保險限額為每人2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

  盡管保險協議是同一份,但雙方理解卻不同。公交公司認為,老趙是該公司公交車的司機,事故發生地點是涉案公交車的沿途停靠站點,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老趙在為維護車輛繼續運行的臨時停放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應該按約定給付20萬元的保險金。

  保險公司則認為,老趙已經下車,不在駕駛過程中,也不在公交車上,不屬于協議約定中的“司機”,因此,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結果】

  保險公司最終給付14萬余元保險金

  因雙方各執一詞,且不同意調解,邗江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一審判決--依法判令保險公司給付公交公司保險金20萬元。同時,法院給出了為何這樣判的理由: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協議,老趙的死亡屬于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的意外傷害事故,老趙死亡的地點是老趙駕駛的雙方投保時指定的公交車行駛在指定的公交線路過程中,此時,老趙雖然不在公交車上,但是他下車并不能排除他的司機身份。況且,保險協議中明確約定,被保險人為維護車輛繼續運行(如加油、加水、故障維修、換胎等)的臨時停放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傷害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是,加油、加水等情形作為司機在車上還是車下的約定不明,應按照常理理解此類情形下,司機是既可以在車上,也可以在車下。因此,老張在指定的公交線路沿途停靠站點臨時下車,在車下也屬于“司機”,即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給付公交公司保險金1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