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2月11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經法院主持調解,原告郭某與被告季某及被告某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原告郭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7萬余元,由被告季某賠償5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3萬元,尚有3萬余元由原告季某自己承擔。原告為自己在會車過程中未及時避讓對方來車,爭道行駛導致斷腿受傷并自行承擔巨額的經濟損失后悔不已。
2006年2月4日晨,在縣掘九公路路段,由于夜間下過雪,公路邊有較厚的積雪,八米寬的路面中間只留有不到三米能行駛車輛。此時,原告郭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被告季某駕駛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該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兩車在交會過程中互不停車相讓,僥幸通過。相遇時原告的二輪摩托車與被告汽車左前角發生碰撞,致原告左腿粉碎性骨折,兩車局部損壞。公安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取證,認定原告郭某與被告季某對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原告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用2萬余元并構成傷殘。2006年11月,原告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季某及某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郭某與被告季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原告在與被告季某會車過程中,未能減速慢行或靠邊停車會車,而與季某爭道行駛,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所作的責任認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充分,法院予以認定。被告季某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保險公司在被告季某應賠償原告郭某經濟損失的范圍內,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在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法院主持調解,原告郭某與被告季某、被告某保險公司達成如前所述的賠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