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義務幫工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幫工人栗某賠償受害人范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7萬余元。

2005117,被告栗某為其兒子操辦婚事,中午辦完喜宴后,遂安排其外甥趙某開三輪車送原告范某回家。趙某駕駛三輪車行至邳州市四戶鎮王莊村西汶河堰上時,由于操作不當,造成三輪車翻車,致原告范某受傷。原告范某遂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32天,花去醫療費用4萬余元。經鑒定,范某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因被告栗某僅代原告范某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對其余損失未予賠償,雙方遂產生糾紛。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栗某辦完喜宴后安排趙某開三輪車送原告范某回家,趙某與栗某之間即形成義務幫工關系。趙某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原告范某受傷,被告栗某作為被幫工人應對原告范某因此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