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拋下玻璃瓶砸壞車輛 物業公司該擔責嗎?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華雨 顏志明 發布時間:2020-12-31 瀏覽次數:1367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建設進程加快,高樓越來越多,“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因高空墜物引發的追償權糾紛。
2019年5月的一天,居住于常熟市某小區的徐某發現自己停放在小區規劃停車位上的汽車被砸壞了,查看后發現“罪魁禍首”是樓上掉落的一個玻璃瓶。公安機關出具了相關報警記錄。因徐某的車輛投保了車損險,經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賠付了車損14560元。后徐某將對外追償權轉讓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同時由于可能的侵權業主與物業管理人間的侵權責任,尚難明確區分,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全額承擔責任,暫不向具體的住戶和業主主張權利。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本案所涉事故系高空墜物,被告并非直接侵權人,原告應該向直接侵權人進行追償,被告在服務期間每年均有對于禁止高空拋物的公告、橫幅在小區的每棟單元的大廳、電梯和門崗張貼和宣傳,對于本案高空墜物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請求駁回原告保險公司的訴請。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本案車輛損失的直接侵權人尚未查明,但被告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對建筑物的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或墜落物品造成損害的發生,僅張貼公告提醒不足以認定已盡安全保障義務,本案被告作為物業管理人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考慮本案的情形,以30%為宜,最終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保險公司4368元。
【法官說法】
為進一步明確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了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公共區域的管理者,應發揮積極作用,有必要對高空拋物這一危險行為進行干預與管理,通過安裝探頭、加強宣傳引導等行為來避免高空拋物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