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老師受傷,學校按工傷規定理賠后,肇事者卻拒絕賠償。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某出租公司賠償原告王某人民幣145053.46元。

 

2010822,孫某駕駛某出租車有限公司所有并由由其租賃經營的轎車,沿啟東市匯龍鎮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民樂路口左轉彎向東時,與沿民樂路由東向西行駛由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王某受傷,住院治療23天。當日,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負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經司法鑒定認定,王某的傷殘程度為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后,王某所在學校因其在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害屬于工傷,已按工傷保險待遇報銷費用。某出租公司以其與租賃人孫某約定了租賃經營免責條款,且王某學校已經履行工傷賠償為由拒絕王某賠償,王某遂將某出租公司和孫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致傷,造成損失,有權獲得賠償。被告某出租車有限公司關于其與被告孫某是租賃經營關系,合同約定如發生交通事故,相關責任全部由被告孫某自行負擔,出租車公司不負責任的辯稱僅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不能免除被告某出租車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對外應負的侵權賠償責任。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后請求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因侵權人是終局責任人,侵權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雖已申報并獲得了工傷保險待遇,但并不因此而減免被告的侵權賠償責任,至于原告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與本案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