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工資隱匿財產 協助單位被判拒執罪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丹丹 盧雨陽 發布時間:2021-01-13 瀏覽次數:1108
一公司拒不協助法院執行,收到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繼續向被執行徐某支付3.5萬元。1月11日,隨著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的生效,這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告公司拒不協助執行,被告人張某作為公司負責人,其行為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協助員工避執行
2018年,徐某與某公司演出合同糾紛一案,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徐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徐某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徐某未履行相關義務。
2019年5月,海安法院向徐某郵寄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期間,徐某加入某公司,當其發現自己的工資卡被法院凍結后,遂與公司負責人張某合謀,由張某通過微信支付工資方式幫助徐某逃避法院執行。
順藤摸瓜露端倪
次月,執行人員發現原先凍結徐某的工資卡未有工資匯入,覺得蹊蹺。經側面調查發現,徐某仍在公司正常上班,這一現象引發執行人員高度警覺。
2019年7月,海安法院向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張某郵寄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張某仍未協助法院扣留徐某工資,執行人員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偵查發現,2019年6月至8月間,張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合計為徐某隱匿工資收入7萬余元。其間,張某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繼續通過上述方式支付工資3.5萬元。2020年7月,徐某向法院履行了相應的全部義務。
庭審中,被告人徐某、張某及被告公司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釋法判決顯威力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入職公司獲得工資報酬,具備生效法律文書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其與公司合謀隱匿財產構成犯罪。被告公司與被告人張某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在收到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蔑視法律拒不協助執行,亦構成犯罪。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二年;被告公司罰金5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6個月。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徐某、被告公司及被告人張某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關涉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適用范圍。
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又規定,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拒執罪的主體不僅包括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即被執行人),亦包括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義務的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負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毋庸置疑構成拒執罪。徐某在發現自己的工資卡被凍結后,與新入職公司負責人張某合謀,通過微信支付方式轉移工資收入,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應認定為共同犯罪。情節更為嚴重的是,被告公司和被告人張某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仍無視法律的權威,繼續實施犯罪行為,侵害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的誠信和諧。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決,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的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企圖通過非法途徑隱匿財產、逃避執行,最終只能自食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