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拖拉機系農用拖拉機改裝而成的,在蘇北農村變形拖拉機俗稱為“四不像”。在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2010年判決的29件交通肇事案中,有9件系“四不像”所為。因駕駛人員的素質低、車輛的安全性能差、第三者責任險的缺失等因素,“四不像”正演變成農村馬路殺手,釀成了多起重大交通事故,給多少家庭帶來了不幸。以下截取五個鏡頭作簡單的聚焦,以期引起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重視。
鏡頭一
2010年8月15日16時許,被告人楊某駕駛機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魯13/06853大型輪式拖拉機沿蘇121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70千米+50米處,撞到同方向行人施會中,造成施某當場死亡。經泗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楊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鏡頭二
2010年5月7日6時40分,被告人沈某駕駛蘇1381526變型拖拉機沿泗洪縣重峰線由北向南行駛至26千米+0米處,遇情況處理不當,將前方同方向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湯某撞倒并當場死亡。經泗洪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沈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鏡頭三
2010年8月8日15時25分,被告人牛某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重量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皖11/30626的變形拖拉機在泗洪縣境內沿界重線由東向西行駛至23千米+550米處時,因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刮撞到同方向由徐道山駕駛的自行車,造成徐道山受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泗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牛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鏡頭四
經審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11時30分,被告人徐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且安全機件不全的無牌變型拖拉機,沿泗洪縣境內蘇245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71千米+200米處,與同向朱某駕駛的蘇NN0483轎車相撞,造成朱某因交通事故中鈍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臟器破裂出血而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徐某駕車逃離現場,后于當晚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泗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鏡頭五
2010年6月26日17時15分,被告人張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且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牌號為蘇13299880的變形拖拉機,沿泗洪縣青陽鎮通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泗洪縣汽車站南門前時,刮撞到同方向由周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致周某當場死亡。經泗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