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惡意處分財產 法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何宇倫 發布時間:2020-08-24 瀏覽次數:1019
《人民的名義》中曾有這樣一個橋段:大風廠的蔡成功因對外負債無法履行,蔡成功本人亦失蹤,大風廠員工為自救阻止拆遷部門進入廠區,甚至引發了一系列的對抗傷亡事件。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公司企業經營狀況不佳、甚至瀕臨倒閉,往往遭殃的還是普通職工。那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職工權益的執行異議之訴。
A紡織廠原為本地區知名紡織公司,主要從事紡織品加工出口貿易業務。但因企業經營不善,導致公司連年虧損,其法定代表人亦不知行蹤。因公司未能按月足額發放工資,紡織廠部分在職女工隨即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當職工拿著仲裁書來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時,卻發現廠區內的機械設備已經被他人轉移,且被私鎖將設備租賃倉庫鎖住,無法進行執行拍賣。
此時,案外人B公司以異議人身份對該設備主張權利,認為在職工要求執行前,該A紡織廠法定代表人已經將案涉設備通過以物抵債以及支付貨款形式轉移給B公司所有,因此該案涉設備不應當進入執行程序。
通州法院為查明該事實,與A公司實際控制人以及B公司負責人進行談話,確認雙方簽訂了設備轉讓協議。但法院調查了解到,該設備轉讓協議系雙方在明知的前提下為個別清償債務所簽訂的,是A 紡織廠在對外負債無法清償的情況下惡意處理財產,而B公司亦對此知情。因此,通州法院認定該案涉轉讓協議無效,駁回了B 公司的執行異議訴訟請求。之后由執行局對該批設備進行拍賣處置,償還了公司職員的欠付工資以及賠償各類損失。
【法官說法】簽訂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合法利益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A紡織廠與B 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效力問題,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對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若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一致,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合同預先準備工作,并在合同中進行簽字確認,該合同應當認定合法有效。但在本案中,因該轉讓協議系雙方為對抗第三人而惡意處理財產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法院從而確認B公司對該案涉設備無所有權,駁回其確認所有權的請求,從而維護了A紡織廠職工的合法利益。
法官也提醒廣大職工,勞動者相對于企業而言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平時也應當做個有心人,比如及時與企業簽訂正式合法的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提供工資條或工資單等,在遇到公司拖欠工資或損害自身利益時,通過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從而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