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松香脫鴨毛黑作坊老板領刑十年
作者:姜燕 發布時間:2015-02-13 瀏覽次數:680
2015年2月12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當庭宣判一起安徽人組團在該地租用農戶場地使用工業松香脫鴨毛銷售的黑作坊老板及一管理工頭均構成生活、銷售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俞某,女,安徽省合肥市人,個體加工販賣鴨子,暫住于上海市浦東;被告人楊某,男,安徽省馬鞍山市人,加工鴨子工人。經法院審查查明:被告人俞某一起在上海市場銷售鴨子,后因上海禁活禽進市場銷售,經人介紹遂于2013年4月,租用如皋市磨頭鎮某村一農戶家場地屠宰活鴨,后以每殺一只鴨子1.7元至1.8元的屠宰費用,將活鴨運至該地由被告人楊某組織工人進行屠宰,被告人楊某從每殺一只鴨子中抽取五分錢管理費。屠宰過程中,被告人俞某、楊某在明知工業松香有毒,且國家明令禁止使用工業松香用于食品加工的情況下,非法使用工業松香為鴨子拔毛,至2014年8月28日期間,被告人楊某組織工人為被告人俞某用工業松香拔毛共計加工鴨子550471只,上述屠宰鴨子全部被被告人俞某以每斤4.3元至6.1元的價格銷往上海市場供人食用,涉案總價值人民幣1000余萬元。
后該屠宰點于2014年8月29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查扣已屠宰光鴨1348羽(8152斤)、毛鴨520斤、疑似松香31斤,并提取已屠宰光鴨2只及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疑似松香。經溫州市工業科學研究院分析測試中心鑒定:對未使用的疑似松香樣品經紅外光譜儀測定,其紅外光譜圖與紅外光譜圖庫中的工業松香相吻合;對已使用疑似松香及鴨子身上的附著物樣品經紅外光譜儀測定,主要成分均為工業松香。
案發后,被告人俞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楊某于2014年8月31日向如皋市公安局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1348羽光鴨(8152斤)及520斤毛鴨。
法院認為,被告人俞某、楊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害物質,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二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俞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楊某的行為構成生產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俞某、楊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楊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俞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俞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楊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