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公司的片區經理,章某發現了公司的管理漏洞后不僅沒有向領導反映,反而牟取私利,其對公司隱瞞兩名員工已離職的事實,采用提供虛假出勤記錄的方式,冒領虛假考勤人員工資近6萬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結了這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章某以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章某,浙江人,事發前系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員工。后因聰明能干,工作業績十分突出,章某深受領導器重,并逐漸被提拔并委派至該公司泰州高港分公司分撥中心任經理一職,前途可謂一片光明。但是誰也沒有想到,因為心中的貪欲作祟,在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間,被告人章某利用其擔任該公司泰州高港分公司分撥中心經理的職務之便,提供虛假出勤記錄,隱瞞公司員工管某、欒某二人已離職的情況,騙取公司繼續發放管某等人的工資款共計人民幣57381.5元,并將該工資款占為己有。其中,該公司原職工管某自2013年3月離職后,被告人章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間,采用提供虛假出勤記錄的方式,騙取公司發放給管某16個月的工資款,共計人民幣37641.5元。另一公司員欒某自2013年11月離職后,被告人章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間,采用提供虛假出勤記錄的方式,騙取公司發放給欒某8個月的工資款,共計人民幣19740元。

  案發后,被告人章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親屬代其向被害單位退出全部贓款。

  高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職務侵占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章某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章某自愿認罪且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章某所在社區的矯正機構經調查后認為,被告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并愿意接受其在社區內進行矯正,故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這起案件的發生,除了被告人章某自己的貪欲作祟之外,另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嚴,管理存在漏洞所致。對此,用人單位應做好以下防范措施:一是要加強員工的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員工遵紀守法的法律意識;二是完善公司員工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獨立的人事檔案資料,并由專人管理,員工增減應及時變更人事檔案資料。二是完善公司財務審批制度,尤其是財務支出必須有不同層級領導審核簽發,對于報審的材料,審批人員不僅要進行形式審查,更要進行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