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貨物又否認 只因沒有合格證?
作者:陳偉 張穎 發布時間:2015-02-12 瀏覽次數:702
已經收到了買入的材料,卻口口聲聲認為賣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交貨義務,僅僅是因為賣家交付貨物時沒有交付合同約定的產品合格證,這樣的理由能否成立?能否因此認定賣方存在合同履行的重大瑕疵?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平定了一起糾纏一年多的買賣糾紛。
2013年,被告昆山某公司向原告蘇州某公司購買鍍鋅板,隨后原告按時交付了被告所購貨物,但被告卻認為原告存在履行合同上的瑕疵,并稱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拒絕支付貨款。被告何以認為原告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原來,雙方的訂單約定原告應隨貨物附上送貨清單、檢驗報告、質檢書、產品合格證等相關材料,雙方均在訂單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但此后被告聲稱未收到產品的合格證、質檢書等材料,因此認為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存在履行合同上的重大瑕疵。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在訂單中的約定,隨貨交付產品合格證、質檢單等材料的義務應由原告蘇州公司履行,但被告公司在收貨后若發現原告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合理的方式提出,結合庭審情況可以看出,被告在其提交的與原告公司此后的聯絡函中,均未有關于產品合格證、質檢書的表述。且隨貨交付產品材料應屬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非主合同義務。原告已履行交付貨物的主合同義務,被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因為沒有收到上述相關材料而導致無法使用貨物。綜上所述,法院對被告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認可,判決被告依約支付相應貨款。
法官提醒:本案中,雙方明確約定賣方應當交付產品合格證等相關材料,該蘇州公司應當隨貨交付,但從本案證據中,被告無法證明原告未交付材料。同時,交付相關產品材料為合同的附隨義務,在主合同已履行的條件下,拋開產品質量的問題不談,不能因此認定原告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更無法以此為拒絕支付貨款的理由。廠家和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通常會忽視對產品合格證、質檢單的查看,易導致購買入質量不佳的產品。因此,為避免因此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糾紛,廠家和消費者在購買材料、產品時應檢查產品合格證和質檢單,如果沒有收到也應及時索要,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