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作虛假陳述?原告、證人被處罰!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 侯明光 發布時間:2021-08-06 瀏覽次數:1108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可故意否認他人還款的事實,在法庭上?!靶÷斆鳌弊魈摷訇愂?,這種“碰瓷”法律的行為,當心得不償失,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在沛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因當事人及證人對關鍵事實作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沛縣法院對兩人分別作出罰款一千元的處罰決定。
是否還款?雙方各執一詞
李某因做水果生意急需一筆錢,于是以張某作為擔保人,向趙某和呂某分別借款5萬元和10萬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及利息。2021年7月初,趙某向沛縣法院提起訴訟,稱其多次向李某、張某催要借款未果。
但李某、張某卻反駁稱,李某自借款開始就按月向呂某匯款,已經支付了兩筆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只是因為沒有趙某的微信,便委托呂某轉付給了趙某。
庭上質證,原告露出馬腳
庭審中,被告李某提交了向呂某轉賬的記錄,證明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多次向呂某轉款支付了約定的利息及本金。
證人呂某亦承認確實收到了李某的還款,但其稱所還款項僅僅是李某、張某所借的10萬元本金及利息,并沒有趙某借款的部分。
趙某亦稱,呂某確實有向其微信轉款,但所轉款項是兩人之間的其他金錢往來,與李某、張某還款并無關系。
而當承辦法官查看呂某與趙某的微信轉賬記錄時發現,兩人的轉賬記錄基本都是在每月李某向呂某轉款之后,且當法官分別詢問原告李某與證人呂某的借款事由、用途等內容時,兩人回答有較大出入,無法自圓其說,最終趙某改承認呂某所轉款項大部分為李某、張某所還欠款,并向法院申請撤訴。
承辦法官王為景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趙某、證人呂某對借貸關鍵的事實作虛假陳述,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礙法院審理案件,浪費司法資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趙某、證人呂某分別罰款1000元。
法官說法
2020年5月1日,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訴訟參與人應履行真實陳述的義務,按照事實情況如實陳述相關內容。如果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在法庭上編造謊言、虛假陳述,不僅妨礙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實的職責,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更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