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防火門管理不當造成他人損害被判賠償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黃國安 發布時間:2020-11-30 瀏覽次數:1238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各種綜合性大型商場拔地而起,人們聚集在商場進行購物、娛樂活動,各種風險時有發生。近日,海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商場消防門管理不當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案件,向公眾和商場經營者詮釋了商場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和評價標準。
2019年9月14日晚,小嚴從海門某商場四樓公共衛生間返回商場餐廳時,因走廊通道上的兩扇防火門處于閉合狀態,小嚴向自己一側拉動消防門準備進入商場的瞬間,在商場那一側的小周恰巧也推開另一扇門出去上衛生間。因小嚴站在兩扇門中間處,其左腳腳趾被小周往外推的消防門碰撞致傷,花去醫療費3500余元。小嚴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周賠償各項損失11000余元,后又追加了該商場作為共同被告。
法官在審理該案中,前往現場勘測,發現致使小嚴受傷的消防門處在四樓商場通往衛生間的必經通道上,門上標注有“衛生間,請進門左轉”、“火災時請推開我”、“請保持防火門常閉”等標識,防火門離地間隙30mm。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嚴在拉防火門時,站立在兩門扇中間位置,存在潛在風險,在明知往來人流量較大、且不能知曉防火門背后情況下,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其造成自身傷情存有過錯,但較小,可適當減輕被告的侵權賠償責任。小周推門與小嚴腳趾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在無法確認閉合的防火門門后是否安全時,推門者小周應該對門后隱含的危險有所意識和積極預防,故判決小周承擔小嚴損失的40%。商場的經營者有義務保障場所內的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該安全保障義務源自消費者對于場所經營者的特定信賴關系及商場經營者在相應活動中獲得利益的結果。雖然商場經營者通過了消防檢查,但消防標準合規與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并不等同,經營者對防火門的管理、衛生間的設計均存在不合理之處,故判決商場經營管理者承擔小嚴損失的50%。判決后,小周不服向南通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南通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裁決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