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配偶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獲法院支持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趙純碧 黃薇 發布時間:2019-07-04 瀏覽次數:1525
朱先生在發生交通事故致十級傷殘后,無法完成工作,也沒有固定工資來源。他的妻子已達退休年齡,且患有嚴重高血壓,需要朱先生與兒子撫養。他認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李某與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相關損失及其配偶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故將李某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200741.72元。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17年3月1日,朱先生駕駛電動三輪車橫過馬路時,與李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朱先生受傷。朱先生隨即入院治療,經鑒定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發生交通事故前,朱先生從事泥瓦工工作的,其妻子腿腳不好,且患有嚴重的高血壓等疾病需要治療常年不能工作,需要朱先生及兩人的兒子共同撫養。他認為,李某與某保險公司應承擔這起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以及妻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
事故發生后,李某與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李某已墊付25000元,請求一并處理。
根據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對本起事故負同等責任,各方均無異議。某保險公司應在承擔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對本起事故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對于超過交強險的損失,法院確定其應承擔65%的賠償責任。關于配偶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問題,法院認為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當夫妻一方受到損害時,其勞動能力受損導致夫妻雙方本應獲得的共同收入減少,進而影響沒有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配偶的生活費用,故配偶能夠成為受傷一方的被撫養人。朱先生的妻子已達退休年齡,且體弱多病無收入來源,因此朱先生主張其妻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損失具有客觀合理性。但隨著朱先生年齡的增長,其獲得收入的能力有所降低,法院酌定其撫養能力年限為70周歲,并結合鑒定意見核算其妻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共5545.2元。另外,經法院核定,朱先生其他各項損失共192415.35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1500元。對朱先生超出交強險的損失76460.55元,由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49699.36元。鑒于李某已墊付25000元,經結算,法院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朱先生146199.36元,支付李某25000元。
法官說法: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對于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問題,現下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配偶可以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但依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法院仍依法支持了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