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車禍上演卸貨工之死 一審裁判塵埃落定
作者:芮東俊 林以喜 發布時間:2011-01-31 瀏覽次數:740
此案在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各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的兩個方面:一是涉案死者徐某相對于集裝箱拖車、半掛車分別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應予賠償的第三人?轎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否賠償?二是涉案各責任主體承擔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過錯責任比例應當如何劃分。
針對以上涉案爭議焦點,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了如下認定意見: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所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2、就本案而言,徐某從集裝箱掛車上摔下,相對于集裝箱牽引車而言不屬于車上人員,牽引車在在徐某未及下車時即啟動,導致徐某從半掛車上摔下,牽引車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交強險中的“第三者”應指交通事故發生的瞬間,外于車下而受到傷害的人員。現涉案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徐某在摔離集裝箱半掛車車體前亦已死亡,故對于集裝箱半掛車而言,徐某仍應于交強險所規定的“第三者”。
4、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徐某死亡系其從集裝箱半掛車上摔下在先,轎車碾壓在后所致,根據現有證據并不能區分集裝相車輛的轎車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故應推定集裝箱車輛和轎車負同等責任。
5、關于涉案各被告懷疑還可能有其他過路車輛存在碾壓徐某情形,應一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交警部門暫未查明、各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懷疑的事實,故各被告可待有證據證明所懷疑的事實后,另案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根據以上認定意見,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集裝箱牽引車、半掛車、轎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徐某親屬人民幣110000元;二、集裝箱牽引車和半掛車所屬公司和轎車車主共同連帶賠償徐某親屬各項費用人民幣85315元。
至此,這起倍受關注的卸貨工離奇死亡案一審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