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寫下二十萬還款計劃被起訴
作者:夏倩 錢可 發布時間:2011-01-31 瀏覽次數:748
近日,無錫崇安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王艷與被告孫某的前妻王文琪是姐妹關系,現王艷拿著孫某親筆寫下的還款計劃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孫某還款二十萬,并聲稱此筆錢是孫某離婚后問其借的。但孫某卻稱還款計劃是前妻的父親王國強懇求自己寫下的擔保證明。
王艷訴稱:“被告孫某與王文琪結婚后曾向自己借款二十萬用于房屋裝修和家庭開銷。兩人離婚后,孫某還問自己借款十萬。之前借的二十萬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孫某表示愿意承擔一半并寫下了二十萬的還款計劃,承諾分期還款。但幾次催促后,孫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仍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現要求法院判處孫某歸還欠款二十萬。”
孫某告訴法官,自己與王文琪于去年五月協議離婚,女兒由孫某撫養并約定雙方債務各自承擔,與對方無關。但是沒過多久,王文琪的父親王國強卻上門去找孫某。原來,王文琪在前不久挪用公司公款被領導發現,在其家人不斷的懇求下,公司答應只要王文琪將錢還清就不追究其責任。為了取得公司領導的信任,王國強希望孫某寫一份二十萬的還款計劃向公司表明王文琪的前夫都愿意出面幫助王文琪還錢,以此來表示王文琪家人還款的決心。王國強還特意提出只要孫某寫還款計劃并不需要真的拿錢出來,至于王文琪挪用公款的錢自己家里會承擔。孫某聽后念及舊情便答應了王國強寫下了還款計劃并拿出了一萬元給王國強以表心意。豈料三個月后,孫某被王艷告上了法庭。還款計劃變成了自己向王艷的借款證據。
在庭上雙方各執一詞,王艷堅決稱此張還款計劃是孫某的欠條,孫某支付的一萬元是二十萬以外的借款,與本案無關。而孫某則認為還款計劃不能證明債務的成立,只是間接證據,需要其他證據來印證。法官認為,還款計劃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超過還款計劃的日期,債權人就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債務人歸還債務。最后,經法院調解,王艷同意讓孫某分期還款十萬,從此再無其他瓜葛。(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