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海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特別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歲的少女喻某將男友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賠償引產醫(yī)療費844.88元、誤工費6000元、護理費62.25元、營養(yǎng)費18元,合計6925.13元。

2005年2月喻某經人介紹與何某相識并同居,同年6月舉行了訂婚儀式,后喻某懷孕;2005年12月7日何某因犯盜竊罪被海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2005年12月7日至2006年12月6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關押在海安縣看守所;喻某知情后表示不愿再與被告保持戀愛關系,提出要終止妊娠;2006年1月9日喻某到海安西場中心衛(wèi)生院做引產手術,1月12日出院,共花去醫(yī)療費844.88元,醫(yī)囑休息一個月。2006年9月14日喻某將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賠償引產費用合計6925.13元。

何某辯稱:與原告同居是事實,其未經本人及我父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去醫(yī)院引產,我懷疑這個小孩是不是我的。

何某的委托代理人辯稱:醫(yī)藥費統(tǒng)一收據兩份中的184.1元和10元,出院記錄無記載,不能證明在哪家醫(yī)院看的病,不予認質;同居不構成侵權,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于法無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戀愛期間同居,女方懷孕,非任何一方的單方責任;何某否認引產小孩是其同居懷孕,有違事實和情理;因雙方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女方喻某懷孕時(2005年未滿20周歲)也未達到法定婚年,不具備合法的生育條件,況何某因犯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喻某終止妊娠不僅是法定的義務,且亦合情合理;同居雖不構成侵權,但因何某先前的同居行為致女方懷孕,因而何某對喻某其后終止妊娠不僅負有道義上的責任,而且對其所支出的醫(yī)藥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負有相應的義務;喻某終止妊娠不僅要忍受身體的疼痛,而且要忍受精神上的痛苦與悔恨,故何某對喻某終止妊娠的費用應予適當多分擔;被告委托代理人對醫(yī)藥費統(tǒng)一收據兩份中184.1元和10元,以出院記錄無記載,不能證明在哪家醫(yī)院看的病不予認質,但從該收據所記載的內容為B超費、化驗費,x光費,而且蓋有海安縣西場中心衛(wèi)生院收費專用章、時間發(fā)生在原告住院引產之日(也未包含在住院費內),屬于必要的引產前檢查費用,本院予以認可;原告因引產誤工的時間當以住院期間(三天)與醫(yī)囑休息時間(一個月)為準, 其誤工費標準因原告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在何單位工作,當以農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05年江蘇20.75元/天)為準;護理費(住院三天,每天按農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75元計算)、營養(yǎng)費(住院三天,每天6 元)原告計算準確,予以認可(喻某因引產總計損失為:醫(yī)療費844.88元、誤工費684.75元、護理費62.25元、營養(yǎng)費18元,合計1609.8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何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同給付喻某醫(yī)藥費、誤工費等計一千元。訴訟費用雙方各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