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盜竊“外賣” 入囹圄四個月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陳家定 發布時間:2021-09-09 瀏覽次數:1195
海安某步行街附近外賣頻繁丟失,最后發現竟是同一男子所為。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盜竊案,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王某系美團外賣騎手。2021年4月23日晚,王某照常派送外賣時,發現竟有一份外賣不翼而飛,無奈下只能賠禮道歉,并將外賣錢賠給買家。辛辛苦苦送餐不成,竟還做了賠本生意,越想越生氣的王某在結束當天工作后仔細回想復盤,最終報案。
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通知其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張某到案后主動供述了自己在如皋盜竊自行車以及在海安某步行街附近多次盜竊外賣的犯罪事實。
2021年4月初,張某在如皋一小區內看到一輛未上鎖的山地自行車,遂將該車騎走,并直接騎行到海安。因其身上錢不多,為解決吃住問題,張某直接住在了當地某步行街的地下一層,并打起了外賣的主意。
據統計,張某除竊得一輛價值989元的山地自行車外,還先后盜竊各類外賣食物6次,共計217元。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案涉自行車,并發還被害人。張某親屬代為賠償了六名外賣員的損失。
另查明,經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罹患精神分裂癥(緩解不全),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再查明,張某曾因盜竊,于2014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在公安機關治安詢問時,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有盜竊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損失得到挽回,均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