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年檢套牌車出事受傷 保險公司拒賠獲支持
作者:蘇州高新區人民法院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8-03-20 瀏覽次數:747
為了圖方便,于某在二手車市場購買了一輛套牌摩托車,且已逾期兩年未年檢。上路后不久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六級工傷。這時他想起來,公司給員工買過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到拒絕。心有不解的于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險金52萬元。近日,蘇州高新區(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于某的訴訟請求。
事發:駕二手摩托出事故致工傷六級
2014年年初,于某供職的公司將他從外地派遣至蘇州工作,并為包括其在內的90余名務工人員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補充工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顯示,保險責任含意外身故、傷殘及燒燙傷責任、意外傷害醫療責任、一次性工傷醫療保險金責任、一次性傷殘就業保險金責任。
赴蘇后,為了上下班方便出行,于某便在上班地點附近的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購買了一輛車牌號為蘇E XXX的本田二手摩托車。可是他并沒有仔細查明該車的相關合法手續及真實檔案,購買后也沒有及時過戶。2014年8月13日,于某在上班途中駕駛這輛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經鑒定其所受工傷達到六級。
審理: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項獲支持
到了2016年10月,于某想起公司曾為員工買過集體保險,查明確有這樣一份保險合同后,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后者在審核相關情況后作出拒賠決定,原因是: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項。原來,根據當時原告公司與被告簽訂的附加補充工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協議,其中在責任免除約定中明確,駕駛無有效行駛證機動車,被告可以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并且對該責任免除條款的字體作出加黑加粗突出顯示。協議同時對無有效行駛證作出明確約定,即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的涉案車輛在2011年9月15日保險終止,2012年9月30日年檢終止,該機動車狀態是逾期未檢驗。此外,該車輛未繳納交強險并且惡意懸掛假的車牌,其實際車牌應為豫KXXX。
法院認為,投保人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全面履行。責任免除條款系雙方在真實意愿基礎上自愿達成,對合同雙方及被保險人均具有合同約束力。本案中,于某本可避免購買該虛假號牌機動車,其未能盡到審慎義務的風險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被告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發生工傷時駕駛套牌未經檢驗摩托車屬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駕駛無有效行使證”的情形,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連線】
日常生活中,機動車都應按交警部門的規定進行年檢,不管是車輛本身,還是行駛證等相關證件,都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檢驗。這不僅僅是機動車管理上的規定,更是對駕駛員負責,對行車安全負責。雖然未按規定檢驗,過后可以進行補審,但一旦在這個空當時間發生保險事故,就可能會因為未按規定時間審驗車輛或駕駛證而不能獲得保險金賠償。法官提醒廣大駕駛員,一定要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杜絕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