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本來是為了做件好事,朋友的朋友因做生意資金短缺,朋友作為中間人為二人牽線搭橋,讓互不相識的兩位朋友一個出錢、一個出借條。從表面上看,這事還算很圓滿。可誰也沒想到那位借錢的朋友不守規矩,把錢借到手后就玩起了失蹤,最后卻讓這么兩位朋友無奈地打起了官司。2006年9月12日,一個先當原告、后當被告的借款與名譽權糾紛兩個不同官司先后在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就審結。目前,在法定期限內雙方都沒有提出上訴。

借錢到手玩失蹤

郭明俠與張紅既是鄰居也是朋友,而張紅與姜西雄則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同時也是朋友。這就是說,張紅與郭明俠和姜西雄都是朋友,而郭明俠與姜西雄則互不相識。也正因為如此,郭明俠才在張紅的撮合下,將錢打入張紅的銀行卡后借給了姜西雄,后來通過張紅拿到姜西雄寫的一張借條。

2004年7月4日,郭明俠聽張紅說她朋友姜西雄正在做的一筆生意還缺10000元沒有籌集到,問郭明俠能否借10000元給姜西雄救急,郭明俠聽說張紅是在為朋友幫忙后表示同意,并通過張紅在中國農業銀行辦理的銀行卡打入10000元轉給了姜西雄。7月18日,姜西雄給郭明俠寫了一張內容為“今借馮大姐現金10000元整,2004年8月17日還清”的借條,表明此款在一個月內歸還。因為是朋友介紹的關系,所以郭明俠對此也沒有產生任何懷疑,就把借條收了下來。

可是,讓郭明俠沒有想到的是,自從姜西雄拿到錢后,郭明俠就再也沒有了消息。那么,姜西雄會不會賴帳不還呢?郭明俠多次找張紅打聽消息,張紅都說能找到姜西雄,找的次數多了,張紅就說她也不知道姜西雄在哪里,這樣也就更加重了郭明俠的懷疑。于是,在一再找不到姜西雄的情況下,郭明俠只好去找張紅要錢,而張紅則以郭明俠是把錢借給了姜西雄、與自己無關為由予以推脫。萬般無奈,郭明俠在找不到姜西雄的情況下,只好把這位昔日的好朋友張紅和姜西雄一并告上了法庭。

朋友翻臉起紛爭

2006年5月25日,郭明俠具狀稱,2004年7月4日,被告張紅說姜西雄做生意急需用錢,問原告能否借10000元給他應急,并將自己在中國農業銀行辦理的銀行卡號告訴了原告。原告同意后,就將10000元現金打入被告張紅的銀行卡里。7月18日,兩被告見借款已打入銀行卡,遂由被告姜西雄向原告出具10000元借條一張,并承諾同年8月17日歸還。可兩被告使用原告借款將近兩年,雖經多次催要但至今仍分文未還,且此事因與被告張紅發生矛盾與糾紛,多次驚動派出所出面調解,依然沒有任何效果。為此,特具狀請求判令兩被告歸還借款10000元、利息1276元,并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7月18日,原告郭明俠訴被告張紅、姜西雄借款糾紛一案在徐州市泉山區法院立案受理后,由于姜西雄一直查無下落,郭明俠遂向法院提出申請撤回對被告姜西雄的起訴,法庭依照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裁定準予郭明俠撤回對被告姜西雄起訴的申請,并于7月27日開庭審理了該案。

在庭審中,被告張紅辯稱,原告持有的借條系姜西雄所寫,被告并沒有向原告借款,只是用自己的銀行卡為雙方轉了一下款而已,因而也就不存在借款關系。為此,原告稱自己并不認識姜西雄這個人,而且錢也是直接打入被告的銀行卡里,只是聽被告說與姜西雄共同做生意,后來原告問被告要錢時,被告才拿出署名“姜西雄”的一張借條。因此,原告懷疑姜西雄這個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并向法庭提供了由被告親筆書寫、簽名的銀行卡業務存單和卡號各一份,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對此,被告予以堅決否認。

名譽侵權上法庭

實際上,就在郭明俠與張紅打官司之前,郭明俠在一年多的時間里一直找不到姜西雄的情況下,曾多次找到張紅的家里讓張紅替姜西雄還錢,并說了諸如你是“詐騙犯”、騙吃騙喝等一些偏激的話。因此,在郭明俠起訴張紅借款合同糾紛立案不久,張紅以郭明俠侵犯其名譽權為由,一紙訴狀將郭明俠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被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這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昔日的兩位好朋友為錢竟然不惜撕破臉皮鬧上法庭。

2006年6月21日,張紅在訴狀中稱,原告與被告郭明俠系朋友關系。2006年5月,被告郭明俠以原告欠其錢為由到原告家門口以及院內吵鬧,并大聲叫嚷原告是詐騙犯,在外同某某某有不正當關系等,引來周圍鄰居等許多人圍觀,長達一個多小時才離去,在原告住處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被告公然侮辱,捏造不實事實對原告進行誹謗,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給原告的身心和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故訴至法院要求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006年6月27日、7月14日,法庭先后兩次開庭審理了該案。在庭審中,被告郭明俠辯稱,被告郭明俠經原告張紅居間介紹并擔保,將10000元現金借給其朋友姜西雄,后被告向姜西雄索款無著,遂要求原告張紅協助其追償欠款,且被告認為張紅也有義務協助追款。被告到原告家去欲與其協商追款之事,但原告將被告拒之門外,不僅矢口否認借款事實還惡語傷人,并由此發生爭吵。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同時,原告認為錢是通過原告的銀行卡借出去的,而且作為一名退休工人來說,10000元也不是個下數目,兩年來原告今天說有一千還一千、明天說有兩千還兩千,但就是分文不見。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難免出現過激言語。為此,被告對自己的過激言語當庭向原告表示了歉意。

依法判決失友情

2006年8月19日,郭明俠訴張紅、姜西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郭明俠稱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提出撤訴申請,法庭經審查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遂裁定準予撤訴。而張紅訴郭明俠侵犯名譽權糾紛一案,則因原告張紅不同意調解,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法庭經審理查明,原告張紅與被告郭明俠原系朋友關系。 2004年7月4日,郭明俠匯入張紅銀行卡10000元借給張紅朋友姜西雄,姜西雄于2004年7月18日為郭明俠出具10000元借條一張,并承諾2004年8月17日還清。逾期姜西雄未還借款且一直查無下落,郭明俠遂以該筆借款系經張紅居間介紹并擔保為由,要求張紅承擔責任。2006年5月12日晚,郭明俠與其胞妹郭明英至張紅家索款,張紅拒絕為二人開門,郭明英遂在張紅家門外吵囔,指責張紅的言詞中帶有“欠錢不還、詐騙、騙吃騙喝”等偏激言語。2006年6月21日,張紅以被告郭明俠公然侮辱,捏造不實事實進行誹謗,嚴重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明俠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

2006年9月12日,法庭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但構成名譽侵權,侵權人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并且要造成一定的影響,即有受害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事實,以捏造事實的方式侵權還必須是“公然”在一定的公開場合丑化他人人格。被告郭明俠雖有個別言詞過激不當,但該行為僅存在于其與張紅的口角之中,并且被告去原告處的目的系索款,主觀上并無損害張紅之名譽的故意,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庭審中雖然被告已對其不當言詞向原告表示歉意,但鑒于糾紛的產生被告亦有一定責任,故應承擔適當的訴訟費用。據此,法庭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了駁回原告張紅訴訟請求的判決。
  
實際上,無論是郭明俠告張紅索要借款、還是張紅告郭明俠侵犯名譽權,也不管郭明俠提出了撤訴、還是法院判決駁回張紅的訴訟請求,為了一個“錢”字,這讓兩個案件中的當事人似乎沒有哪一個可以說是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