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8日,原告尤某通過某電商平臺在被告某商貿公司處購買了一個虎牌保險柜,價值1499元。2021年2月27日,原告收貨時發現物品存在破損,但并未申請退款或退換貨服務。2021年5月6日,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預收款1499元及支付相應利息。

訴訟過程中,原告認可破損的保險柜仍在其住處,并表示物流可隨時拖走。經與被告溝通,被告同意在原告退回破損的保險柜時,將貨款1499元及訴訟費退還原告。后原告又表示不同意被告退款,并申請撤訴,法院準予撤訴。據悉,原告撤訴后變更訴請為更換一臺新的保險柜,該案已駁回原告訴請。

【案例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本案中,原告在發現商品破損后,并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退款或退換貨服務,在訴訟過程中也拒絕了退貨退款的調解方案,相應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消費者如發現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及時主張權益。另消費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物的,可享有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