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能力的內涵

 

司法能力是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履行審判職責,保護社會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懲治犯罪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樹立司法權威的綜合能力。其本質就是要制定一套符合審判活動內在規律的運行機制,使法官能公正、高效、協調地開展審判工作,法院的司法職能得到充分發揮。總體來說,司法能力主要包括兩大方面:其一,法官應當具有的認識、了解、確認、解決與法律關系密切的事實糾紛的各種基本素質及基本能力,集中表現為法官運用法律解決和處理各種案件的能力;其二,人民法院及法官在處理社會各類矛盾過程中對政治觀念、國情意識,司法理念及指導思想,群眾觀點和群眾意識的把持能力。這兩種能力相互聯系,不可分割,共同構成司法能力的整體。

 

法院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主要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提高認識和把握大局的能力。當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利益格局加快調整,法院忠實履行司法職責、維護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意識形態安全的使命更加艱巨;確保法律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更加重大;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更加緊迫。要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和準確把握“十二五”發展的主題、主線、目標任務和重大舉措,依法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不斷提高為大局服務水平。

 

(二)提高認識和把握化解矛盾的能力。法院及法官的使命不僅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紛爭,而且要徹底化解矛盾,司法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法官要從紛繁復雜的案情中直達要害,善于從整體上把握案件處理結果的妥當性和公正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

 

(三)提高認識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法院及法官要始終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樹立群眾觀點,始終站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立場說話辦事,懷著對人民群眾的濃厚感情執法辦案,提高深入群眾的工作能力。要善于考量社情民意,準確把握社會心態和群眾心理的發展變化,加強對社情民意的綜合分析和調研,了解群眾的司法需求,探索解決矛盾糾紛的有效方法和最佳途徑。

 

(四)提高認識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當前政策法規不斷更新,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法官需具備濃厚的法學理論,準確理解立法精神,憑借豐富的社會知識和良好的法律素養去作出正確的裁判。法官既能夠嚴格貫徹立法意圖,又能動地實現裁判,與時俱進,使案件的處理結果符合法律本意和社會發展方向,實現法、理、情的統一,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法院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在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過程中,司法手段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一)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是建設民主法治社會的客觀需要。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征是社會矛盾的解決終局于法院。如果一個國家的法院司法職能弱化,需要依靠行政命令來調控國家,從本質上看,這不是真正的法治國家。強化法院職能是建設民主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要保證法院能夠公正、高效地行使審判權,將所有社會矛盾的解決終局于法院的審判,就必須加強法院司法能力建設。

 

(二)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在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在社會轉型時期出現了各種復雜多樣的社會矛盾,一些深層次的矛盾逐步顯現出來,且我國已進入各類矛盾的易發多發時期,社會轉型時期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法院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司法機關,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恰當地處理好各類社會矛盾和問題,才能夠保障社會全面和諧發展。

 

(三)法院及法官自身存在的問題,迫使法院必須加強司法能力建設。胡錦濤總書記曾指出:“建設高素質的政法隊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組織保證。”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品格高尚的高素質法官隊伍,是實現法院工作“公正與效率”的前提和關鍵。

 

法官手握人民賦予的權利,肩扛天平、處理各種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是特殊的職業群體。法官作為保障社會正義的最后防衛者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裁判者,能否真正實現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司法能力。總體來說,法院及法官隊伍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整體素質不斷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斷增強。但是法院的建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部分法官違法違紀等司法腐敗現象已引起人們的不滿,引起各級法院及中央的高度重視。正如賀衛方教授所言:“法官不只是糾紛的仲裁人,而且在一般大眾的心目中,他也是法律規則的宣示者,因此,司法的腐敗,即使是局部的腐敗,也是對正義的源頭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矯正,將足以動搖法治的根基。”法官如果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律精神、沒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就不能對法律糾紛做出正確的判決,從而損害法律的公正。

 

當前法院及法官司法能力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為:

 

1.整體司法能力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及法官的整體業務素質與社會期望存在較大差距,部分法官不注重學習,不能認真學習和研究法律規定,出現適用法律錯誤甚至與法律規定相悖的處理結果,導致案件裁判錯誤,損害公平。同時,部分法官規范意識不強,法律文書制作不規范,重實體、輕程序,影響司法的嚴肅性,損害法院形象。

 

2. 隊伍管理不能完全適應法院工作發展的需要。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員的激勵機制不夠健全,法官待遇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話題。按照公務員序列確定的法官職級與法官職業特點不相符,干警的職業收入只與行政級別掛鉤,干警晉升行政級別相當困難,面對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干警工作積極性受到嚴重影響,干得多與少、好與壞幾乎一個樣。此外,法官職業限制了法官很少有機會像其他機關公務員那樣能夠順暢地在不同機關之間流動,因此也很難出現職務的升遷,有效的激勵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同時,有些干警事業心不強,紀律觀念差,對工作、學習消極應付;有些干警名利思想嚴重,強調經濟利益,對待遇和福利看得高于事業。

 

3. 審判作風不能完全讓群眾滿意。部分干警司法為民意識不強、思想不牢固,不能主動深入基層調查了解案情,不能密切聯系群眾、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甚至個別干警存在特權思想和衙門作風,對群眾“冷、橫、硬、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態度沒有得到根本扭轉。同時,部分干警不善于做群眾工作,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不能耐心細致地做調解工作,不能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易于執行等方面的作用,未能有效地做到調節結案,造成個別案件上訪或信訪,加重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4. 隊伍整體素質參差不齊??傮w而言,法院隊伍人數相對有限,不能適應法院工作需要。從干警專業素質來看,法官隊伍整體專業化水平不高,大部分缺乏寬厚的人文素養,缺乏扎實、系統的理論功底,未養成以法律的思維去思考問題的習慣。從人才結構布局情況來看,基層辦案一線崗位人才缺乏,專業較強部門的骨干力量相對較少,且存在斷層現象。部分法官創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孤立辦案,滿足于原有的工作思維模式,憑經驗辦案,盲目適用法律下判,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加減乘除”四法全方位提升法院司法能力

 

新形勢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任重道遠。進一步加強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全面提高法院服務大局、適用法律、化解社會矛盾、的司法能力和提升服務水平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的重任,必須切實解決法院司法能力上存在的問題,并努力鍛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品格高尚的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做到讓黨放心、讓群眾滿意。

 

(一)“加”法:增加法院干警歸屬感。歸屬感是以強化法院干警的職業認同、情感認同、價值認同、理念認同和團隊協作為核心,引導干警樹立“我以法院為榮、法院以我為榮”的情感。增強干警歸屬感有利于激發干警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能動性,對提高法官職業素養、促進法院工作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首先,制定完善的目標考核方案。讓法院干警把“院事”當成“家事”,讓其守土有責,隆其地位、厚其待遇。根據干警個人自身實際、崗位職責和黨組要求,科學合理設定目標任務,將干警意愿與自我價值實現相統一,最大限度激發干警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在以事定崗、以崗定人、以人定責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起科學、合理、量化的考核評價制度。在考核內容上,做到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將考核結果與評先評優、晉級晉職、干部任免等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建立法官業績檔案,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切實解決論資排輩、干與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壞一個樣等深層次的問題。此外,法官是高危職業,對其專業素質、道德素質的要求高于一般公務人員,因此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完善的目標考核方案,適當提高法官的物質待遇、政治待遇,落實法官職級待遇,既要用事業留人,還需用待遇留人。通過人文關懷和政策向導促使干警自覺、自愿地進行自學上進,學會觀察和分析社會現象,洞察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從而豐富知識、拓寬視野、積累經驗,提高分析問題和判斷能力,增強解決實際問題的本領。

 

其次,加大干警的專業技能培訓力度。“培訓是最好的福利”,一大批應屆畢業生是剛邁出校門、遠離家門、直接進入法院大門的“三門法官”,他們的審判經驗不足、調解技巧不高、缺乏群眾工作能力,因此,切實加強培訓工作迫在眉睫。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人員制定可行的培訓方案和培訓措施,增強培訓效果。通過聘請專家講座、優秀法官審判經驗介紹和參加上級法院舉辦的各類審判實務培訓班等形式,提高法官適用法律和訴訟調解的能力;通過“示范庭”、“觀摩庭”等基本功訓練活動,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通過加強調研工作,組織干警撰寫專業論文、疑難案例分析和調研報告,提高隊伍的專業學術水平和應用法學理論解決司法實踐問題的能力。通過對現有人才資源的整合,增強內部活力,培養出一批辦案能手、調解能手、執行能手和專家型、復合型法官,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奠定堅實的人才基礎,不斷提高隊伍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本領。

 

第三,強化干警的群眾工作觀念。根據法院干警的年齡層次、學歷水平、工作經驗,將他們分成不同的梯隊并安排在不同的部門和崗位上工作,培養他們熟悉不同工作環境的能力,增加群眾工作經驗。就法院工作而言,法院干警堅持“司法為民”的核心價值觀,就是要善于從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立場來看待個案公正。對相互沖突的利益關系進行區分、篩選和甄別,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基礎,兼顧他人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努力在各種利益平衡中實現和諧共贏。

 

(二)“減”法:減輕法院干警工作壓力和負擔。法院具有審判職稱的法官受當地財政、編制等因素的制約,且隨著辦案數量的逐年增長,各級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由來已經,且十分突出,工作壓力也越來越大。針對這種現狀,必須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干警的工作壓力、提高干警的工作積極性。

 

首先,構建“大調解”網絡,控制案件總量。減輕干警工作壓力就是要有效降低法官辦案數量,通過增加訴前化解率,增加督促履行率,有效地減少訴訟案件總量,減少在手案件存量,減少信訪投訴案件數量,實現案件質量提升的目標。該種做法不是機械地不予受理案件,而是通過 “大調解”網絡的構建,發揮基層訴調對接機制,加大訴訟出口,更好地彰顯案結事了、人和的精神。

 

其次,通過組建興趣小組、開展心理輔導等多種文體活動,愉悅干警身心。建立干警健康檔案,每年對全院干警進行一次全面體檢,指導干警注重身體保??;同時,邀請心理咨詢人員開展心理健康輔導講座,為干警進行心理減壓;定期開展拓展訓練活動,增強全院干警的團隊意識、合作意識,進一步調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團結協作精神,更好地完成審判、執行及其他各項工作。通過多種措施的并舉,讓大家樹立我工作、我快樂的觀念。

 

(三)“乘”法:增強法院干警職業的尊榮感。職業尊榮感是對職業發自內心的尊敬及進入職業群體后對職業榮譽的自覺維護。崇高的法官職業尊榮感是催生法官優秀品質和提升司法能力的土壤。法院干警是一個備受關注的特殊群體,法官是一種特殊職業。從西方社會對法官的遴選制度可以看出,法官的成長和成熟需要的不僅是精深的法律知識的積累,還需要社會實踐經驗的充實和個人品行修養的歷練,法官是社會精英的代名詞,有著非常強的職業認同感和職業尊榮感。增強法院干警的職業尊榮感需要干警對職業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法官要明斷是非,同時法官作出的裁判對規范社會行為具有導向作用。從法院干警自身角度而言,要享受這種尊榮的資格,除了一定的人生閱歷、學歷和職業要求外,還要恪守“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同時,良好的職業保障制度是衍生法官職業尊榮感的基礎,在全社會營造尊重法官、尊重法官作出的裁判氛圍也是必不可少的法治環境。通過物質待遇、社會地位和人格尊嚴的保障,使得高水平的法學人才愿當法官,高水平的法官愿意在法院努力工作,減少法院優秀法律人才的流失,促使優秀人才向法院涌流的導向,提高法官的整體司法能力。

 

在法院設立法官榮譽墻,法官命名諸如“好鄰里法官服務中心、服務站”等;設立專欄報道身邊的典型,讓廣大干警學有標桿;營造有為就有位的氛圍,對政治意識強、工作業績優、紀律作風好的同志擇優提拔使用。放大干警的工作成效,形成工作亮點和特色,切實提高法官的職業尊榮感。

 

(四)“除”法:加強法院廉政司法建設。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關口,對法院隊伍要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確保隊伍的純潔性。

 

首先,要加強理想信念宗旨教育。促使法官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解決“為誰掌權、為誰審判、為誰服務”這一根本性問題,確保每位干警懂得法權是人民賦予的,一定要為人民司法,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其次,要加強廉潔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廉政建設的各項制度,努力建成“不愿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防范機制和“不必為”的保障機制,使每一個司法環節、司法行為都有章可循,切實做到靠制度管理、靠制度監督、靠制度辦事,建立起隊伍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三,要加強監督。為確保法院隊伍不出問題,建成一支讓黨放心、讓人民滿意的職業化法官隊伍,不僅需要加強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審判監督、輿論監督等業內監督,還需加強法官八小時以外的業外活動監督。通過“每日廉言”、在電腦系統安裝“廉政屏保”等方式,時刻提醒干警樹立司法廉潔意識;此外,實行“親情助廉”,即加強干警親屬八小時以外時間的廉政監督,充分發揮干警親情助廉的優勢,定期召開干警家屬廉政座談會,共同構筑反腐倡廉防線。

 

四、結語

 

加強法院司法能力建設,提升司法水平,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既離不開黨的領導和支持,同時也需要社會各界的關心和理解,需要對相關方面進行全方位的改革,法院的司法能力才能從根本上得到提高。

 

考量法院司法能力建設取得良好成效有五個方面的指標:一是法院案件量增長的幅度與法官增長的人數不成正比,法院人均辦案壓力減?。欢侨罕娪^念增強,辦案效率大幅提高;三是處理案件公平公正,錯案率極低;四是整體隊伍素質明顯提高,職業認同感和尊榮感增加,優秀人才愿意涌向法院;五是建立在司法實踐基礎上的法學理論研究貢獻突出。當前,如果法院在司法建設過程中能夠切實協調好以上各方面指標的關系,那么,我們的法院及法官必將統籌兼顧公正與效率、案結與事了、質量與效果之間的關系,實現“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目標,真正做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