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同居女友與其他男子發生關系,一男子盛怒之下拍攝裸照敲詐。元月28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這起敲詐勒索案,判處被告人濮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十年相好難抵誘惑

 

濮某出生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初,讀到高中畢業,那個時代還不多見,此后當過兵、務過農、做過村專業會計。據濮某交待,他和妻子早年離異,與繆某則是十幾年的相好。2008年,繆某的丈夫去世,濮某幫助繆某料理好喪事,隨后兩人公開同居,濮某居住到繆某家中。因繆某丈夫過世未滿三年,二人礙于當地風俗一直未領取結婚證。近年來,濮某隨兒子去南京某大學打工,回海安時則與繆某同居。

 

一日,濮某電話中對繆某開玩笑說:“你嫌我不好,哪兒有好的,你自己去找,但要讓我看一下。”繆某則笑著回答,要好好考慮考慮這個事。在濮某看來這不過是調侃的戲言,誰知卻一語成讖。不知是當了真,還是寂寞難耐之故,總之,繆某與另一男人施某真的好上了。

 

一個電話發現端倪

 

20105月的一天晚上,在南京的濮某滿腦子充斥著對繆某的思念,想打個電話與繆某聊聊天,消解消解牽掛之情。盡管已至三更半夜,濮某還是拿起電話。

 

誰知電話掛過去之后,那頭傳來的卻是一個男人的聲音。濮某心中一驚,問對方是不是繆某的兒子,對方回答是的,但聽聲音明顯不像。追問之下,那個男的承認他是繆某新找的男的,已與繆某談好。濮某心中一涼,立即掛掉電話。

 

濮某當即撥打繆某手機,撥通后得知繆某正在廠里上夜班。顧不上一句問候,立即責問繆某是不是新找了一個老公,得到正面承認。濮某就問繆某是否正式定下來,繆某回答:“沒有定下來,才談的。”濮某又燃起一絲希望,對繆某說:“天吧天我就回去。”繆某說:“好的。”

 

濮某為摸清真實情況,次日19點多,才從南京坐汽車回海安,深夜23時到達繆某家。到大門口后,打電話進去叫開門,仍是那個男的接的,隨后那個男的開了門。交談中獲悉,這個男的叫施某。因繆某上夜班尚未回家,兩個男人就坐下來交談起來。濮某將自己與繆某的關系告知施某,希望施某不要再來。濮某對施某說:如果你想來,我就讓你,但你要將我這么多年損失貼給我。施某立馬表示,他不來了。沒過多久,繆某下夜班回家,濮某問這個事件怎么處理,繆某一直未開口。

 

見此情形,施某推著自己的摩托車要離開,遭到濮某阻攔,施某只得向他人借自行車回家。次日早上,施某來取摩托車,并向濮某承諾“不來了”,但濮某聲稱:“你要車子可以,你要貼我200元錢,我的來回路費和誤工損失。施某無奈,向別人借200元給濮某,才將車子推走。

 

半路折回抓個正著

 

20107月的一天,濮某從南京回海安到繆某家吃晚飯。正在用餐之時,繆某的手機鈴聲突然響起。見繆某臉色不對,濮某搶過手機就接,電話那頭傳來施某的聲音。濮某氣急敗壞地說:你打電話做什么,我上次是怎么交待你的?施某一聽,趕緊掛掉電話。

第二天中午,濮某與繆某告別,稱自己急著要回南京上班。濮某前腳剛走,那邊廂繆某與施某就聯系上了。事實上,濮某這次耍了一個心眼。坐公共汽車到李堡鎮西側的五搭橋處時,濮某就下了車。濮某在外面玩到夜間零時許,又折返到繆某家叫喊著開門??娔巢婚_門,濮某就推開一窗戶爬進去。

 

進去后,施某打開了燈。濮某對施某怒吼道:“你又睡在這兒干什么?”沖上去,濮某對施某連扇兩個耳光,又揮起右拳猛擊幾拳,施某未敢還手。施某服軟,說他錯了,請求濮某讓他走。

 

濮某不讓施某走,強迫施某寫出保證書。施某只得寫出保證書,承諾不再來。施某要推摩托車走時,再次遭到濮某阻攔。濮某說:“罰你一千元錢,打張一千元的借條給我,車子先放這兒不好開走,明天早上把錢送過來拿車子。”施某只得照辦,打出一千元借條后離開。

 

第三天早上,施某打電話給濮某,稱一千元已湊齊。當晚,在繆某家,施某交出一千元后,濮某撕掉一千元借條,同意其將摩托車推走。臨走時,濮某交待:“你出去以后不要瞎說,如果你認為我詐你的錢,你就去投訴我。”施某未出聲,開著車子頭也不回就走了。

 

潛伏半夜拍攝裸照

20108月的一天,濮某與繆某電話約好次日回海安。到了次日,繆某電話詢問時,濮某心生一計,謊稱不回去了。

 

濮某按照預定的時間坐車返回海安。到繆某家時,發現繆家無人,濮某用鑰匙將院墻門打開,進去之后又伸出手將院墻門鎖起來。濮某拉開一樓東房間窗戶,爬窗進去后,登上二樓西北房間潛伏起來。他忍住蚊蟲叮咬,未出半點聲音。

 

半夜間,繆某回來后,濮某控制住自己未下樓??娔郴丶液笪匆姰惓?,很快繆家房前出現摩托車的燈光,濮某心里明白一定是施某又來了。但濮某仍然耐著性子未出半點聲音,又耗了好長時間,樓下電燈關了,聲音沒了。濮某意識到樓下兩人已經進入角色,迅速沖入樓下繆某房間,打開燈。

 

施某一驚,赤裸著身子跳起來要穿內褲,被濮某搶下來撕掉。濮某拿起手機拍下施某與繆某的裸照,并對施某說:“我現在有證據了,你翻腔的話,我就把照片發出去。”隨后,濮某開始刮施某的鼻子,扇施某耳光。此時,繆某急著要穿衣服,被濮某搶過來,并用衣服抽打繆某。施某拖攔時,濮某用拳頭擊打施某。

 

打累了,濮某問:“這個事件怎么辦?”施某回答:“隨你,你不要把照片發出去。”濮某說:“你貼二千元錢給我,你走。”施某想“討價還價”,但遭到濮某拒絕,只得打出二千元的借條。

 

第二天早上,雙方按約定在一條鄉間砂石路上交接了二千元。濮某邊撕二千元借條邊對施某說:“你不要瞎來,下次再來,不要怪我。”施某悻悻然開車離開。

 

后來,濮某將二千元交給繆某使用,繆某竟“坦然”接受了。

 

201094晚,濮某又采取潛伏繆家二樓的辦法,再次將繆某和施某捉奸,以毆打手段,迫使施某寫下5000元的借條,后因施某報警而未能得逞。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濮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濮某退出全部贓款,已發還給被害人,其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監管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點評:現實生活中,人們主要難以厘清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綁架罪的區別,借助本案可給大家一個清晰答案。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以將要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行為相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特點:一是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同時也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利,是復雜客體。二是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以將要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行為相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或要挾,是指對被害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懼而不敢反抗??陀^方面的具體方式有:1、要求被害人在指定的地點、時間交付財物,否則以后將要實現威脅或要挾的內容;2、以當場將實現威脅或要挾的內容,要求被害人在指定的地點、時間交付財物;3、要求當場交付財物,否則以后將實現威脅或要挾的內容。總之,威脅或要挾的內容即使可以當場實現,也不能當場獲取財物,否則,應當構成搶劫罪。三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是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點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1、威脅實施的方法不同。本罪的威脅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也可通過書信或第三人轉達;而搶劫的脅迫必須是面對被害人直接實施。2、威脅內容不同。本罪的威脅內容比較廣泛,除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外,還可以毀壞名譽、破壞財產等相威脅,而且威脅的不利行為,也不以違法為必要條件;而搶劫罪威脅的內容以實施暴力為限。如以殺害、傷害相威脅。3、威脅的程度不同。本罪的威脅和要挾主要是以以后將實施暴力或其他對被害人不利的行動相威脅(但包括要求承諾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付財物,否則將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被害人在威脅面前毫無選擇的余地;而搶劫罪的威脅是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被害人在選擇面前毫無選擇的余地。4、索取利益的性質不同。本罪取得的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也可以是財產性的利益;而搶劫罪獲取的一般只能是動產。5、獲取利益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在當場取得,而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在事后取得財物;而搶劫罪只能是在當場取得。簡單概括,兩者在客觀行為威脅的當場上和取得財產時間的當場上區別明顯。敲詐勒索只能一個當場,即威脅當場,則不能當場取得財產;當場取得財產,則威脅不能當場實現。搶劫則是雙當場,威脅可當場實現,財產當場取得。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的界限:1、犯罪客體的主要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要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權利;而綁架罪的主要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表現為實施威脅和要挾,迫使他人交付財物,或者提供財產性利益;而綁架罪的威脅則以劫持人質的方法,勒索財物。3、威脅的內容不同。本罪的威脅內容范圍廣泛,可以是以任何對被害人不利的情況進行勒索;而綁架罪的威脅則是以人質安危勒索。4、威脅的對象不同。本罪威脅的對象是直接的被勒索者;而綁架罪威脅的對象是與人質具有某種特定關系的人或者單位。5、完成犯罪的標準不同。本罪的既遂是以行為人實際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而綁架罪只要實施綁架行為,實際控制了人質,無論是否獲財物都是既遂。

 

本案被告人濮某并未劫持人質,不符合綁架罪特征。同時,其行為不符合二個“當場”兼備特征,搶劫罪亦不能構成。被告人主要是以扣押摩托車相要挾或以拍攝、散布裸照相威脅,迫使受害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財物,其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的四個構成要件。

 

本案的發生告訴人們,一切生活行為都要依法操作。盡管濮某與繆某因離異或喪偶均處單身,并公開同居數年,但雙方一直未依法領取結婚證,就不是合法夫妻。由于雙方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都有另找對象的權利。當然,基于先前關系,從道德角度出發,一方應向另一方說明情況并斷絕關系后,再開始新的感情生活。像繆某這樣,與前一個男人未斷絕關系,與后一個男人又發生實質性關系,顯然是不妥當的。濮某既然不是繆某的合法丈夫,從法律角度而言,無資格干涉繆某新感情生活,又何談要求施某“補償”,甚至民法上的精神撫慰金都無法支持,其行為只能滑向犯罪深淵。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