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重財產保全
作者:黃友鈿 王茂云 蘇顥 發布時間:2006-09-06 瀏覽次數:3432
執行難是當前法院工作中一道公認的難題,要攻克這道難題需要做多方面的努力,注重并積極搞好財產保全則是其中至關重要的一個方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的措施”。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訴訟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在實踐中,財產保全問題并未受到足夠的重視。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因為不懂得財產保全的重要性而不知道申請;也有些案件當事人因為申請財產保全必須繳納相應的費用,且必須提供擔保而不愿意申請。至于承辦法官,因為審執分開,往往只考慮審理的方便,對于增加了許多工作量,但對案件審理并無多大直接幫助的財產保全,則不愿意花太多的精力去操作,這就使得案件的被告在發現自己已經敗訴或將要敗訴的時候有轉移、藏匿財產的可乘之機,其最后的結果必然是原告打贏了官司卻得不到相應的賠償,也可法院帶來了執行的難題。
因此筆者建議:1、建立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必須告知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對對方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講明其重要性,鼓勵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2、實行承諾制度,對于案件當事人依法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承諾在法定期限內采取保全措施;3、根據案情的需要,在必要時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4、將財產保全作為考核審理案件辦案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納入考核評比范圍,以引起對財產保全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