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買藥摔倒受傷 法院調解藥店賠償4萬元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陸偲杰 褚學超 發布時間:2019-12-31 瀏覽次數:945
顧客在藥店被絆倒受傷,藥店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宜興法院徐舍法庭公開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法官的釋法協調下,案件最終得以調解。
潘老太已經70多歲,因為身體原因經常去鎮上的藥店買藥。2018年10月的一天,潘老太在買完藥結賬時,被收銀臺前的電子秤絆倒摔傷。經醫院診斷,老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潘老太認為,自己是在藥店內被藥店的電子秤絆倒才會受傷,藥店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藥店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0萬余元。
得知被告上法院,被告方藥店滿腹委屈。藥店提供了照片,證明店內的電子秤并不影響顧客通行?!八诮Y賬后并不是轉身返回,而是倒退著走的,所以才會沒有注意到周圍環境而跌倒。”藥店認為,潘老太對于損害的發生應該承擔大部分的責任,只同意在合理的責任范圍給予一定賠償。
經審理,法庭認為,藥店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有義務保障店內顧客的人身安全。電子秤的擺放雖然沒有阻礙到正常的通行,但仍會有一定的安全隱患。且潘老太年事已高,在店內活動時,藥店應對老人進行必要的引導和看護。綜合以上,法庭認為,藥店一方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業務,對潘老太摔傷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和解釋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藥店同意賠償潘老太損失4萬元,潘老太也對此表示滿意。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公共場所管理者來說,諸如電梯故障,地面濕滑,物品掉落等原因可能造成的損害,都在他們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之內。一旦發生事故,管理者需要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官也提醒公共場所管理者,注意對場所內的設施及時進行檢修,放置防滑墊、警示標志等,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加以引導,以更加細致的安全防范措施降低風險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