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其實在現代法律規定下并不一定具備現實意義,近日昆山法院一起子債要求父母共同償還的案件法官是如何處理的?又是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呢?

    2017年底,錢先生拿著一張還款計劃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計劃上的簽字人鞏先生及其妻子共同償還33萬元的借款及其利息。原來,從2011年5月開始,鞏先生的兒子陸續向錢先生借款23萬元,后來鞏先生自己也向錢先生借了30萬元,截至2017年的6月兩人尚欠本金總共33萬元。在還款計劃里,鞏先生表示愿意按月歸還2萬元以及利息,直到借款結清,如有一期不還的情況下錢先生可以要求全額歸還,在還款計劃的“承諾人”處,鞏先生簽了字、按了手印。錢先生表示,既然鞏先生愿意歸還全部借款,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鞏先生和他妻子共同償還。鞏先生卻認為,在計劃書上簽字,并不是表示想歸還兒子部分的借款,僅愿意歸還自己的欠款部分,而自己的30萬借款已經歸還了25萬元,所以應該償還的只是5萬元以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鞏先生一再表示其無意歸還兒子的欠款,但在簽訂的還款計劃中,表明愿意代為歸還,視為債務加入,錢先生要求由其歸還全部借款符合法律規定。鞏先生所稱其借款本金300000元,已歸還250000元,因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向舉證證明還款情況,故對此法院不予采納,錢先生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而對于錢先生要求鞏先生夫妻共同償還債務的請求,從鞏先生的舉債金額來看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均以個人名義借款,錢先生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終法院判決由鞏先生歸還33萬元借款及利息。

法官說法: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雖然父母對成年子女的債務在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強制償還的義務,但如果一旦作出共同償還的意思表示,便產生了合同法意義上的借貸關系,必須嚴格遵守約定,及時歸還借款。至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