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遇上拆遷,這筆賬怎么算?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游進國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20-01-08 瀏覽次數:1124
離婚前趕上房屋拆遷,最初的《動遷安置住戶登記表》中確有女方的名字,可辦完離婚手續到了拿新房時卻一無所獲,于是訴至法院索要補償30萬元。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離婚前涉及動遷,女方名字被換?
小娟與小軍于2009年7月登記結婚,2011年8月協議離婚。“2010年時,我倆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他父親代表全家簽訂補償協議,登記表上明確我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可到了2016年安置房屋分配下來,卻沒有我的份額。”小娟認為,小軍一家與拆遷部門“串通”,重新上報登記表,將自己剔除在外,導致其無房可分,造成重大損失,于是將小軍及其父母、祖母,以及村委會一起訴至法院,要求按每平米1萬元價格補償30萬元。
“兩人離婚前已涉及動遷,辦離婚手續前,關于原告這3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問題,是其父親主動要求撤回。”庭審中,被告方辯稱,最初登記表上的安置面積為163平方米,其中包括小娟名下的30平方米,但這張表上僅有村委會蓋章,并未進入審核。
小軍在庭審中陳述,“原告小娟的父親稱,兩人都離婚了,小娟就不幫我們一家爭取這30平方米的面積了。”隨后,二人辦理離婚手續,并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雙方無子女,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需要分割的財產。2011年10月,被告小軍一戶在《動遷安置住戶登記表》上對家庭成員重新進行申報登記,沒有了小娟的名字,安置面積也變成133平方米。
這之后小軍又再婚生子。于是2016年4月,小軍一戶對家庭成員重新申報登記,人員包括四名被告,以及被告小軍的再婚妻子許某,安置面積為163平方米;2016年9月,登記人員又增加了被告小軍和許某的兒子,安置面積也變成了193平方米,在這份登記表上,被告村委會及公安部門,街道和區征地動遷部門均蓋章確認。
庭審中,原、被告一致確認原告小娟的戶口從未遷入被告家;原告陳述,其戶口一直在娘家,其和小軍結婚時老房子已經存在。
被拆遷戶可依情況變化重新申報登記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爭議的焦點為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動遷安置的權益,對此法院認為:首先,根據被告小軍一戶當時拆遷適用的《蘇州新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拆遷范圍內不具有常住戶口、戶籍在拆遷范圍外的配偶,經被拆遷人申請,可以列入安置人口,據此,原告戶籍雖然從未遷入被告家,但如其和小軍未離婚且經小軍戶申請,可以列入安置人口;小軍的父親作為戶主雖然在2011年6月15日的《動遷安置住戶登記表》中申報的家庭成員包括了原告小娟,但此時的登記只是初始登記,從上述登記表中僅有被告村委會的蓋章即可看出,審批流程遠未結束,動遷安置的最終結果尚未確定,而原告小娟和被告小軍已于2011年8月23日離婚,在此情況下,被告小軍一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在2011年10月8日對安置人員重新進行申報登記,合情合理;原告在動遷安置結果最終確定前即已和被告小軍離婚,依照前述拆遷管理辦法規定,已不屬于被告小軍“戶籍在拆遷范圍外的配偶”,所以原告已不具有被拆遷安置人員的身份,退一步講,即便原告和被告小軍的身份關系不發生變化,依照上述辦法的規定,原告也僅屬于經被拆遷人申請、“可以列入安置人口”的情況,而非必須列入安置人口,被告小軍一戶作為被拆遷人,也可以不將原告列入安置人口。
其次,本案被告根據家庭成員實際情況發生的變化,據實對被安置人員進行了申報,相關部門對被告一戶如何進行安置、對被告一戶申報的安置人員變更能否受理亦是根據職權依法核定,并不由被告特別是被告小軍一戶所決定。
再次,從2011年10月8日被告小軍一戶在《動遷安置住戶登記表》上對家庭成員重新進行的申報登記可以看出,該戶在被告小軍和原告離婚后,重新申報的被安置人員減為四人,安置面積也減少了30平方米,由此足可看出其并無侵害原告拆遷權益的故意,至于被告小軍一戶之后因家庭成員發生變化而獲得了更多拆遷利益,與原告利益是否受損不具因果關系。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小娟在拆遷安置最終確定前,已不具被拆遷安置人員的身份,根據拆遷政策,其不再享有相關的權益,被告也無侵害原告權益的故意或過失,所以原告所稱的被告侵犯其拆遷安置權益的事實無從談起,其所稱的被告小軍一戶和被告村委會串通損害其利益更是沒有依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連線】
本案中,被告一戶在2011年6月申報了被拆遷安置人員之后,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8月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無任何需要分割的財產。”承辦人指出,在這之后原告稱安置房屋已分配給了小軍一戶而無原告的份額,并要求被告對其進行損害賠償,明顯與事實不符而有違誠信,如果原告享有拆遷安置份額,從常理推測,其斷不會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無任何需要分割的財產,所以法院最終判決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