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自殺資產被拍待分配 親家主張巨額債權打官司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儲慧文 發布時間:2020-10-13 瀏覽次數:1002
仇先生自稱親家公曾向自家借錢一千萬。親家公自殺身亡后,其生前經營的度假酒店面臨破產。為追要還款,仇先生將親家母和女婿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仇先生的訴訟請求。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落下帷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喪偶后與親家公對簿公堂
2017年12月,餐飲業吳老板因負債自殺的消息不逕而走。吳老板早年辛苦創業,不僅將白手起家時的利發度假酒店創建成當地業界響當當的品牌,另外還陸續創立利發保健品公司、生和礦業公司、維賢建筑公司。料理后事期間,債權人、公司員工一撥又一撥的人前來聚集,提出償還借款、工資等各種訴求。其妻于美紅與其子吳宇疲于應付、不堪其擾。從鼎盛到衰敗,似乎轉瞬即逝。仇茂山公然加入將吳老板告上法庭的“原告”之列,對外界宣稱吳老板還欠他880萬元。親家之間究竟有什么瓜葛,還得從六年前談起:
仇茂山在新疆做工程,他女兒于六年前嫁到吳家。婚后不久,兩個家庭還算生活富足、相處和睦。據吳宇陳述,四年前,其父吳老板將眼光瞄準了某地礦山產業,意欲投資穩賺一把。但在手幾家公司的營銷、人力資源、固定運營成本較大,另外公司還有短期借款和利息要償還,吳老板將幾家公司的賬目反復掂量來去,深感捉襟見肘。發財機會就在眼前,心有余而力不足,吳老板不由得心急如焚。
轉眼就到了2016年年底。仇茂山從新疆返回和家人團聚。仍在外地的吳老板與老伴兒于美紅通電話時,聽聞兒媳回了娘家,不禁動起了親家的心思。他估摸著親家財力尚可,便興致昂然地打電話給仇茂山。一番寒暄后,吳老板透露了自己意欲投資礦山的想法,并游說仇茂山加入。仇茂山從頭到尾聽完了只是笑笑,對吳老板的游說不置可否。
仇茂山返家期間,閑談時女婿吳宇也時不時提及礦山發展前景,對這筆“穩賺”項目的惋惜之意不禁露于言表。一直以來,仇茂山對親家公的投資眼光還是比較信任的。以借款給親家的方式,既能成全親家,自己又包賺不賠,何樂而不為呢?抱著這樣的想法,仇茂山終于松了口,“叫你爸發個金額來,按規矩你家先打個條子給我,我湊湊看。”吳宇欣然答應。
身故前與親家匯款往來頻繁
2017年1月1日,吳老板老婆向仇茂山出具了一張借條,金額一千萬,約定年息12%、期限一年。利發、生和、維賢三家公司在擔保單位一欄加蓋公司印章。當月,仇茂山兩次通過工商銀行賬戶轉賬270萬元給于美紅。4月和10月,分別通過中國銀行賬戶、工商銀行賬戶給于美紅轉賬200.65萬元、25萬元。
庭審中,仇茂山陳述,為籌到允諾親家的數額,他先后委托熟人給于美紅帳戶轉賬,其中2017年1月由顏小偉轉賬200萬元、2017年2月由許思蓓轉賬50萬元、2017年2月至6月由單國芳轉賬390萬元。
單國芳和仇茂山系親戚關系,與于美紅素未相識。單國芳在庭審中作證時陳述,當時仇茂山提到要幫親家籌錢,向其借款,承諾利息比銀行高。單國芳表示同意,同時提出女兒許思蓓是建設銀行員工,操作比較方便。2017年2月起,繼許思蓓轉賬50萬元后,單國芳的銀行賬戶還向于美紅轉了390萬元。其中,有仇茂山向單國芳借的200萬元,也有仇茂山向其舅子家借的100多萬元。
2017年從1月份收到顏小偉的銀行匯款,到3月份于美紅首次轉賬給仇茂山,僅僅兩個月時間。到當年12月中旬,于美紅先后五次共匯款317萬元給仇茂山。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最后一筆款項匯出第五天,于美紅丈夫吳老板給家人留下一紙遺書,便結束了短暫的一生。
兩年之后,2019年4月20日,于美紅向仇茂山出具承諾書一份,證明她向仇茂山借款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壹年,利率12%;她先后借到仇茂山1135萬元。從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10月30日,她陸續還款275萬元,還欠本金860萬元,經與仇茂山協商利息為100萬元,合計本息960萬元。被告利發公司在連帶擔保人一欄加蓋公司印章。當年,顏小偉和許思蓓亦于9月5日同一日出具證明,證明轉賬給于美紅均系受仇茂山委托。
原告主張難獲法庭認可被駁回訴求
2019年9月5日,仇茂山起訴要求親家歸還借款。仇茂山訴稱,他實際出借了1135萬元給被告于美紅,但被告于美紅迄今為止僅還款355萬元,余款780萬元經仇茂山多次催要,被告于美紅及擔保人均未能歸還。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于美紅歸還借款880萬元(其中本金780萬元,利息100萬元),僅要求借條上提供擔保的三家公司之一利發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庭審中,被告于美紅承認借款事實,經查,利發假日酒店因資不抵債已進入拍賣。
海安法院受理本案后,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現有的證據并不能達到證明雙方借貸的目的。仇茂山與于美紅為兒女親家,僅憑于美紅、利發公司在負債累累情況下的自認亦不能達到上述證明目的。綜上,對仇茂山要求于美紅歸還借款本息880萬元,利發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能支持。
一審后,仇茂山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仇茂山提供吳老板遺書一份,證明吳老板在遺書中寫道“坑了親家1000萬本金”,吳老板確認與仇茂山之間存在經濟往來。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案人物、公司系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法官心證中的歸納推理高度問題。從證據到事實認定的過程,就是一個歸納推理的過程。歸納推理中,對證據充分性的要求,有高低之分,由此,形成優勢證據規則、高度蓋然性規則、排除合理懷疑規則,它們的證明高度要求分別為51%、75%、95%以上。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可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心證時提高或降低證明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的審核證據,依據法院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被告主要財產正在法院拍賣之中,被告與原告存在兒女親家關系,且原先借款人為周炳仁,卻由名下無任何財產的于美紅出具借條等事實表明,該案存在諸多疑點和不符合生活常理之處。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將該案的證明標準提升到排除合理懷疑高度,符合生活常識,應當予以肯定。由于種種疑點的存在,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有關債務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