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鬧離婚,最割舍不下的是孩子,爭得最厲害的也往往是孩子的撫養權。但近日,吳中法院處理的一起離婚糾紛中,夫妻二人對于1歲多兒子的撫養問題卻互相推諉,都不愿撫養孩子,這是什么緣故?

  2012年3月,王軍和向麗經人介紹相戀,10月就步入了婚姻殿堂。次年6月,兒子成成出生,小家庭雖不富裕,卻也幸福美滿。直到2014年10月的一天,王軍的癲癇病復發,向麗才知道,丈夫一直對自己隱瞞了病史。向麗難以接受這一事實,同王軍分居并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孩子由對方撫養。

  但王軍認為,自己病情不穩定需要長期服藥,經濟非常困難,難以撫養兒子,僅能負擔每月400元的撫養費。向麗則表示,兒子一直是王軍母親照顧的,自己父母不愿幫忙帶小孩,亦不同意撫養。

  案件審理期間,成成照舊生活在王軍家。2015年1月3日,王軍將孩子送到向麗家,稱:“我養不起。”但沒過多久,孩子又被向麗家人氣勢洶洶地送了回來,兩個家庭的關系劍拔弩張。其實,他們擔心的是寶寶遺傳到癲癇病,拖累自己以后的生活。由于孩子太小不宜接受腦部檢查,孩子究竟有沒有患病,至今還不能確定,所以二人都不想“冒險”。

  承辦該案的法官看出了他們的心思,針對夫妻倆互相推諉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在調解中,法官指出,從王軍長期服藥且收入較低,以及婚生子處于幼年期的生理特點來看,顯然由母親向麗撫養更為合適;同時王軍因其隱瞞病史的過錯,應適當提高撫養費,如若幼子遺傳癲癇病,應與向麗共同負擔醫療費。雙方最終消除對抗情緒,達成了兒子由向麗撫養,王軍增加撫養費至600元并與女方各半分擔今后可能的癲癇病醫療費的調解協議,共同呵護孩子的健康成長。

  法官點評:

  婚姻應該建立在誠實的基礎上,本案男方在婚前尤其是生育前應該向對方充分說明自己的病史。另外,孩子是無辜的,原、被告互相推諉撫養權,雖然可以理解,但是無論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不支持此做法。如果法院判決孩子由一方撫養,該方拒不撫養的,則可能構成遺棄罪。(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