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擅自變賣被法院查封的財產,一個是拒不支付工人工資,目中無法,帶來的結果是被追究刑事責任。2月6日下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兩起涉民生案件,被告人錢某和嚴某因非法處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薛某因拒不支付工人的勞動報酬,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查封的機器被擅自變賣

  錢某是吳江遠景紡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遠景公司由于經營不善,欠下了大量的債務,并有部分工人工資未支付,被多家銀行和擔保公司起訴。2014年7月15日,吳江法院將該公司所有的廠房和機器設備予以查封,錢某作為公司負責人簽收了查封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執行法官還明確告知錢某,未經許可不得轉移、轉讓、變賣查封的財產。2014年9中旬,法院執行人員與中介機構到遠景公司進行相關資產評估,錢某當天在外辦事,便安排其妹夫嚴某配合法院工作,依次對查封的所有機器設備進行清點、評估,對廠房進行測繪。清點評估完畢后,法院再次在機器設備上張貼了封條。

  由于遠景公司曾經向蘇州市的一家投資公司借款400萬元,并由嚴某擔保。蘇州的那家投資公司看到遠景公司瀕臨倒閉,就向嚴某討要,甚至開走了嚴某的轎車。后來雙方經過討價還價,投資公司答應嚴某付掉30萬元現金就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嚴某就向錢某討要辦法,提出是否可以處理掉公司的部分機器。錢某一口答應,嚴某就開始聯系買家。2014年10月3日,嚴某以每臺9500元的價格將50臺GD50型“牛”牌多臂機賣給了聯系好的買家,得款 47萬余元,這些款項除了用于償還嚴某擔保的債務之外,還償還了公司的其他債務。

  過了兩天,被告人錢某和嚴某用同樣的方法,將已被法院查封的10臺GD50型“長方”牌多臂機和5臺GD50型“牛”牌多臂機作抵給了一名債權人,得款11萬多元用于償還公司債務。

  拒不支付工人工資還逃匿

  薛某是吳江區黎里鎮金家壩社區一家鞋材加工廠的小老板,這家小工廠是他在2013年底從他的一位朋友手上轉讓來的,他原本想,自己有這方面的技術,好好經營就可以賺錢。2014年初,他就開始招聘工作,準備大干一番。

  但正好碰上行業不景氣,再加上經營水平也不高,這家小工廠從一開始就沒能紅火起來,原先承諾的第二個月底支付上月工資也沒能做到,到了4月底,薛某的工廠已經拖欠14名工人工資6萬余元,還欠下了不少貨款等債務,再加上原先的債主也頻頻上門討債,薛某感覺到這個小工廠已經經營不下去了。但他不是妥善處理好工廠的事務,而是采取了一走了之的方式。工人們看到老板不見了,就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于2014年5月7日向薛某的鞋材加工廠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其依法支付工人的工資。

  躲避在外的薛某聽說了勞動部門介入工人工資的事情,而且還知道已經在廠門口張貼了通知單,在催促其結清工資。他認為,廠里還有一些貨款沒結清,到時就有勞動部門幫助去討,討來可以付工人工資。但他還在外面欠了其他的債務,如果回到廠里,會被債主堵住,就干脆一直躲在外面,也不去想辦法催討工廠的應收款。他想躲躲也許能躲掉所有的債務,包括工人工資。

  但人算不如天算,2014年7月15日,公安機關對薛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偵查,并上網追逃。同年7月26日下午,薛某在鹽城市阜寧縣的一家賓館辦理入住手續時被抓獲。

  依法懲處涉民生犯罪

  據吳江法院刑庭庭長沈麗介紹,這兩起案件案情并不復雜,但由于案情直接涉及到民生,尤其是工人工資的支付,一直是法院依法懲處的重點。

  像錢某、嚴某在明知公司的廠房、設備已經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仍擅自聯系買家,將部分機器設備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情節嚴重,既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又使得工人工資優先受償等權利無法保障,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薛某在明知工廠拖欠工人工資的情況下,不積極采取措施,而是采取逃匿躲避的方式,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新罪名,其目的就是強化民生保護,加大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行為的懲處力度。刑法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就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可認定為數額較大,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沈麗提醒,年底是勞動糾紛發生的高峰期。對勞動者而言,工資被惡意拖欠時,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對于用人單位,應當信守承諾,遵紀守法,所作所為不能突破底線。一旦出現欠薪的情況,也要積極妥善處理,絕對不能抱有僥幸心理,能拖則拖,更不能一跑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