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法院渭塘法庭近期審結一起相鄰排水糾紛,某小區某13樓房屋因業主在使用衛生間過程中漏水,致使樓下業主家的衛生間頂部墻面涂層滲水、受潮、脫落及衛生間附近滲水,導致書房、客廳、過道等地方均出現墻面脫落。12樓業主因此訴至法院要求13樓業主承擔排除妨礙、賠償損失23000余元的民事責任。

該案審理中發現,在12業主起訴后,13房屋已轉讓他人并已辦理轉移登記手續。12業主遂申請追加現業主要求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后在開庭過程中,13原業主委托他人到庭,與12業主主動協商,一次性支付賠償款17000元,并當庭履行完畢,且承諾13房屋漏水隱患已排除。12業主遂申請撤回了起訴,使一場鄰里糾紛得到較為圓滿的解決。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小區業主之間因排水、通風、采光等發生糾紛較為常見,尤其對于因房屋漏水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更為突出,相鄰各方對于漏水的原因與責任及損失金額往往存在較大爭議,訴訟中很多借助司法鑒定的手段來確定漏水的原因及損失數額,但耗時耗力,還容易引發矛盾。

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故業主一旦發現其房屋遭受滲漏水損害應及時通知物業與鄰居,共同查明原因,爭取協商處理,既防止損失的擴大,又避免對鄰里之間的和睦相處帶來傷害。